用「身分证产生器」避免个资外泄 检察官:犯伪造文书

▲使用身分产生器程式检察官认有触法之虞。(示意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越来越多网站要求网友需以真实身分登录资料申请会员后,才能进一步使用网站所提供的服务。但部分民众为了避免个资外泄,或泄漏真实身分,往往不愿意在网站留下真实的身分证字号或个人基本资料,为了解决想使用网路服务却又不愿意留下真实身分证字号的网民们的困扰,网路逐渐出现由各种玩家们所撰写的「身分证产生器」程式,只要使用者依一定程序执行,该程式即可跑出一组号码,让网友通过身分证字号验证,但其实这样的行为已经违反刑法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秘书长士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柯怡如指出,使用「身分证产生器」程式而出现的号码,就是刑法第220条规定的「准文书」。刑法2005年修正时,鉴于电脑网路之使用,已逐渐取代传统之生活方式,而所有电脑资料皆经由电磁纪录之方式呈现,电磁纪录有足以表征一定事项之作用(诸如身分或财产纪录),则伪造或变造电磁纪录,即可能同时造成身分或财产上之侵害,严重影响电脑网路使用之社会信赖电子商务交易之安全等等,故将之列为保障的范围。

因此,当民众在电脑上键入使用者名称密码等资料经验证后,接受其后续之指令,而该等指令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例如下标购买、或使用网路游戏中游戏角色丢弃宝物供他人拾取等,且在磁碟硬碟储存,并留有纪录以供日后凭查、核对,此种电磁纪录即为法条所称的准文书无疑。所以当网友使用这个程式,输入假的身分证号时,就已经有触犯「伪造准私文书罪」的刑责

此外,柯怡如解释「身分证产生器」的原理,只是仿照我国国民身分证号码编排的逻辑由程式执行编码,并没有过滤或筛选的功能,也就是该组编码可能已经确实配发由他人使用或使用者已经往生但未经注销,所以输入该组编码的行为,可能已经冒用了他人身分而不自知。另纵使该组编码确实未经配发给真实世界中之自然人,也别松口气。因为刑法上处罚「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之目的,重在保护文书之公共信用故所伪造之文书如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其犯罪即已成立,就算被冒用名义之人业已死亡,亦无妨于本罪之成立。

她进一步指出,最常见的违法状态,就是使用台铁网路订票系统。倘若民众在订票系统中键入由「身分证产生器」之号码而进入订票系统,并输入乘车日期、车次及预约票数等订票资料,表示订票之意而伪造该等电磁纪录之准私文书,再将该电磁纪录传送至订票系统订购车票,致网路订票系统误认确有此身分证号之人有意订购火车票,而随机由电脑系统自动产生预约订票编号代号)完成订票程序。因此种以不实证号预订车票的行为,已足以影响台铁订票系统运作正确性,所以不论订票后有无取票,民众的行为都已经构成刑法第216 条、第210 条、第220 条第2 项之「行使伪造私文书罪」。

柯怡如最后呼吁,只要使用不实身分证号,不论是在网路上订票、加入网路论坛发表言论、把玩网路游戏,或是加入网路卖场会员进行购物等,除在键入资讯已触犯「伪造准私文书罪」外,使用者又透过网路将该准私文书传送至网路管理端汇集储存,均足以生损害于相关网站对于会员管理之正确性,都有可能会构成「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在此呼吁民众千万别因一时好奇尝试而误触法网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