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4年發現祖母和妻子的祖父是兄妹 台南男娶了表妹確定婚姻無效

郭姓男子与吴姓女子登记结婚4年,发现妻子的祖父和郭男的祖母是兄妹关系,他和吴女是表兄妹,由于郭男和吴女两人是旁系血亲六亲系关系,已违反民法中近亲不得结婚的规定,他向法院请求确认两人婚姻无效,但妻子均未到庭。法官依其户籍资料查询,郭姓夫妻具有旁系血亲六亲等的亲属关系,确认婚姻无效,可上诉。

郭主张,与吴女间的婚姻属近亲结婚而无效。然而,双方在户籍资料上仍为配偶,两人婚姻关系是否无效一事,处于不明确状态,致其法律上地位有不安状态,借此确认判决予以除去,因而提起诉讼。

不过,吴女经合法通知,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陈述意见。法官依家事事件法相关规定,准予郭的声请,由其一造辩论后判决。

法官依郭所提出户籍资料,及依其职权所查得妻子祖父兄弟姊妹户籍资料、双方直系尊亲属亲等关联查询资料等相关文件,确认郭主张自己的祖母与妻子祖父为兄妹关系,两者具有旁系血亲六亲等的亲属关系。

依民法中明文规定,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之亲属,不得结婚;结婚违反该规定者,其结婚无效。因此,法官确认他与妻子间婚姻无效,可上诉。

台南地院法官调阅郭与妻子双方直系尊亲属亲等相关文件,确认郭主张祖母与妻子祖父为兄妹关系,两者具有旁系血亲六亲等的亲属关系,确认两人婚姻无效。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