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彰银工会:台新金应立即出清持股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决财政部应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银(2801)经营权,彰银工会对此主张高院仅认为应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银4席普通董事、并非过半董事席次,且就今年改选状况来看,台新金显然已无意经营彰银,呼吁应立即出清彰银持股。

彰银工会认为,高院虽判决台新金与财政部间契约存在,但也明白指出契约期间应有合理范围。台新金自2005年10月3日取得彰银乙种特别股迄今已达15年、早已超逾合理期间,表决权拘束契约应无继续效力认为财政部应继续上诉,维护全民利益

彰银工会表示,台新金持股彰银22.55%,就今年董事改选最低当选门槛10.4%而言,至少可取得2席法人代表董事,却未积极投票选任其提名的5名候选人,同时又不断诉讼主张财政部须无限期支持其所提名董事候选人,认为立场不一、二相矛盾并不合理

彰银工会指出,台新金早于2008年1月15日,便曾明确公告全部撤销并终止执行」换股并购彰银条件架构且台新金今年更直接放弃在彰银董事会的任何法人代表人席次,认为台新金已无意图控制彰银或与彰银建立密切关系。

彰银工会主张,台新金既然主动放弃对彰银的经营管理,其投资彰银股份已不符金控法要求转投资公司股票的主要目的,认为台新金应不得继续持有彰银股份,呼吁金管会必须立即要求台新金出清彰银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