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彰银工会:台新金应立即出清持股
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决财政部应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银(2801)经营权,彰银工会对此主张,高院仅认为应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银4席普通董事、并非过半董事席次,且就今年改选状况来看,台新金显然已无意经营彰银,呼吁应立即出清彰银持股。
彰银工会认为,高院虽判决台新金与财政部间契约存在,但也明白指出契约期间应有合理范围。台新金自2005年10月3日取得彰银乙种特别股迄今已达15年、早已超逾合理期间,表决权拘束契约应无继续效力认为财政部应继续上诉,维护全民利益。
彰银工会表示,台新金持股彰银22.55%,就今年董事改选最低当选门槛10.4%而言,至少可取得2席法人代表董事,却未积极投票选任其提名的5名候选人,同时又不断诉讼主张财政部须无限期支持其所提名董事候选人,认为立场不一、二相矛盾并不合理。
彰银工会指出,台新金早于2008年1月15日,便曾明确公告「全部撤销并终止执行」换股并购彰银条件及架构,且台新金今年更直接放弃在彰银董事会的任何法人代表人席次,认为台新金已无意图控制彰银或与彰银建立密切关系。
彰银工会主张,台新金既然主动放弃对彰银的经营管理,其投资彰银股份已不符金控法要求转投资公司股票的主要目的,认为台新金应不得继续持有彰银股份,呼吁金管会必须立即要求台新金出清彰银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