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将优化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柜员等轮岗期限的规定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显示,对于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优化商业银行相关岗位人员轮岗期限的建议,金融监管总局进行了答复。

据悉,金融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商业银行员工行为监管,提升商业银行内控机制有效性,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为加强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基础工作的落实,有效发挥机构内部监督制约力量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切实遏制柜面业务违规操作诱发的案件风险,2012年,原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27号,下称《通知》),对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柜员等重要岗位人员轮岗进行了明确要求。

对于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建议,金融监管总局同样高度重视,相关部门曾赴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实地调研座谈,了解当前轮岗工作开展情况。

调研座谈中,商业银行反映随着银行业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柜面业务量日趋减少,承担柜面操作权限的岗位已逐步向综合型柜员发展。同时,得益于大数据技术的支持和运用,基层营业网点主要业务通过集中作业、集中授权等方式,实现业务系统的刚性管控,柜员独立涉案的几率降低。此外,不同类型机构基层营业网点分布差异程度较大,一些中西部地区、偏远县乡的基层营业网点间距离较远、交通不便,落实现行轮岗要求存在一些客观困难。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统筹考虑基层营业机构人员特点、业务需要以及风险防控要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优化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柜员等轮岗期限的规定,推动《通知》修订工作。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