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向善 | 中国税制历史发展演变视角下,慈善相关税制的现在与未来

中国税制历史发展演变视角下,慈善相关税制的现在与未来

【编者按】

6月29日,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联合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基金会、上海雷根公益基金会举办了2022年“金融向善”慈善沙龙(第一期),主题为:财富传承背景下,遗产规划与遗产捐赠的本土实践探究。

本文根据毕马威私人和家族企业服务税务全国主管合伙人唐艳茜在沙龙上的主题演讲进行整理,探讨在共同富裕和2035年远景目标下中国慈善和慈善信托现状及概况,并从以下三个部分进行精彩分享:

1. 慈善信托国内发展的现状

2. 以慈善生命周期为视角分析财产捐赠环节、运营环节、分配环节分别涉及的税务影响以及有哪些税务痛点;

3. 美国、中国香港慈善税制发展情况的借鉴之处。

01

中国慈善和慈善信托的现状和概况

疫情背后财富两极分化加剧

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并没有减缓高净值人群财富增长的步伐,反而加剧了全球财富两极分化(见图1)。近年来,企业家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意愿呈现出发展趋势,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毕马威为很多民营企业家提供了关于慈善基金会、慈善信托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多个企业家完成了家族慈善信托、慈善基金会的设计、搭建。

【图1】

两极分化加剧下,“共同富裕”势在必行

各国面临疫情肆虐、经济下行、贫富差距等多重危机,向高净值人群和家族涉税倾斜已经成为一个趋势。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强调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协调配套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在此背景下,很多企业家开始考虑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构建财富分配体系,

推动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

税收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在推动共同富裕方面将会起到关键作用。关于高净值家族普遍关注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未明确开征时点。但是,遗产税有可能为配合远景目标的实现而被提出。赠与税和遗产税的落地需要信息、法律、价值评估体系等多维度完善机制的支持(见图2)。

【图2】

02

慈善信托的“瓶颈”、“痛点”与“突破”

Part 1

国内家族信托发展现状

2016年9月1日,国投泰康信托推出的“国投慈善1号慈善信托”和“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标志着国内首单真正意义上的慈善信托正式落地。截至2022年6月23日,全国备案的慈善信托累计883单,资金规模41.51亿元。目前,慈善信托发展的最大“瓶颈”在于慈善法和税法的不衔接,给慈善信托发展带来许多政策上的不确定性。

Part 2

慈善生命周期的涉税影响

与税务痛点

1. 财产捐赠环节的税务痛点

首先,《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必须要到民政部门备案才享受税收优惠,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须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三部门联合确定,捐赠给已备案但不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上的慈善信托,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

其次,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确认,如果是货币资金,按实际捐赠金额确认;如果是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按股权历史成本确认;如果是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争议在于,一是,对于其他非货币性捐赠公允价值如何确认、计量以及证明。二是,以股权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设立慈善信托,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一事一议。三是,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如与历史成本存在差异,以及从增值税角度是否会视同销售?

再次,关于捐赠扣除限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股权捐赠额按照历史成本确认,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额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同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对于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根据个人所得类型适用不同的扣除限额。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以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在分类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等)中扣除,以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同时,目前尚未明确规定个人股权无偿公益捐赠是否可参照股权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需要与税局一事一议,未来需要税法层面给予更大支持。

2. 慈善基金会、慈善信托运营环节的税务痛点

一是,慈善基金会和慈善信托的收入能否免税取决于收入性质,从事非营利性活动产生的收入享受免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收入应依法纳税。二是,慈善信托不能被认定为公益性组织,目前还没有针对慈善信托税法的单独立法,也没有明确信托能否作为一个纳税主体。

2022年3月30日全国首张有政策保障的慈善信托捐赠票据在杭州开具。通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公益性组织作为执行人的组织框架,地方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慈善信托票据问题在现有税法框架下有一定的解决空间。但是仍然存在两个税务痛点,一是慈善信托无法登记成为公益性组织,不能开票。二是慈善基金会无法全额开票,仅能实现递延开票。如果针对上述两点能给予更大的政策空间,将有利于促进慈善信托的大规模发展。

03

境外慈善税制介绍

1►

境外慈善信托现状及概况

慈善信托制度诞生于英美法系背景,至今已有四百多年的历史。根据相关研究报告显示,越来越多的高净值投资者选择慈善信托作为慈善捐赠工具,主要基于以下四点考量:

(1)实现慈善财产风险隔离,确保慈善财产安全;

(2)进行财富传承规划;

(3)具有税收优惠优势(减免资本利得税、所得税抵扣、减免遗产税);

(4)提升品牌知名度,实现社会责任。

2►

美国慈善信托概览

美国慈善信托设立环节宽松,但会对税收优惠严格审查。个人现金捐赠方面,税前收入抵扣限额由60%提升至100%。企业抵扣限额则由此前的10%提升至25%。美国税法给予委托人所得税较大程度的抵扣,且对现金和财产的捐赠规定了不同的优惠待遇。

此外,慈善组织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全部用于公益目的便可申请全额免税。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慈善信托的设立及运营视各州情况会有不同。

3►

香港慈善信托概览

香港慈善信托在设立环节宽松,对享受税收优惠进行严格审查。香港的慈善法根据案例法制定,要成为一个法理上的慈善团体,有关机构或信托必须纯粹为慈善用途而设立及该等用途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属慈善性质。

慈善团体经营所得的利润如符合慈善用途等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利得税的优惠。同时,符合资格的慈善团体可开具发票,捐赠方的捐助支出可以抵扣香港利得税/香港薪俸税(扣除限额为每年应税额的35%)。

THE END

文字整理| 郑晓芳

排版| 刘奕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