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总会发布金融建言白皮书 五大主题、30项建言曝光

据悉,今年重点包含「强化金融韧性与防诈机制」、 「活络金融发展与业务经营环境」、「均衡金融科技创新与资安防护」、「结合金融市场力量推动社会参与永续发展」及「调适金融监理法规与制度」等五大主题,共计提出30项建言议题、49则具体建议作法。

白皮书中指出,此次的建言提案,在协助金融业者发声提出重要性议题时,除了锁定当前金融服务业面临之问题外,并思考未来发展方向及可能影响,进而提出具体建议作法予以因应。其核心重点聚焦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竞争力,期望政府及主管机关审慎考量,参酌政策建议并加以落实为具体施政,为金融服务业发展奠定良好根基。

「强化金融韧性与防诈机制」方面,一、建议参酌现行一般公开发行公司与国际间适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s)之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第二季财务报告采核阅方式,重新检视本国保险业第二季财务报告采查核签证与国际趋势不同之必要性,进而比照国内一般公开发行公司第二季财务报告采核阅方式,以期符合国际趋势及接轨国际会计准则之精神。

二、建议主管机关核定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所适用之风险权数,宜可研议纳入授信企业信用评等,以决定合适之风险权数。三、建议基于诈骗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主管机关宜统整防制诈骗所需之公务资料并建置数位串接平台。四、建议为强化「提供代收代付服务之平台业者」之身分验证机制,建请协调联合信用卡处理中心「信用卡辅助持卡人身分验证」规格可提供「提供代收代付服务之平台业者」使用,并宜由各该主管机关订定一致性标准,实质审查未有实际营运者之营业许可。

「活络金融发展与业务经营环境」方面,一、建议参照银行财富管理业务法规,松绑证券商财富管理业务规定,提升证券商服务效能。二、建议优化证券商交割专户客户分户帐运用功能,提升投资人使用效益。三、建议「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劳工保险基金」、「劳工退休基金」(新、旧制)及「国民年金保险基金」等相关政府基金于国内投资委托投资契约列入台湾期货交易所之「股票期货及股票选择权」,以利受托机构有效避险及增加投资效益。四、建议推出「美元指数期货」商品。五、建议建立台湾个人投资储蓄帐户机制(TISA)。六、建议相关主管机关修正相关规定或函释,增订民众向主管机关申请定期给付之退休抚恤金类、国民年金类及社会福利津贴类等款项时,得检附信托简式约款契约书后,向所辖主管机关申请存(汇)入以本人为委托人兼受益人之「个人安养信托帐户」,以透过安养信托之财产管理及跨业结盟服务,保障民众退休资产之安全,并可提升财务保障与维护退休后生活品质。七、建议为提高我国业者推动高资产管理业务竞争力,发展多元化投资商品,达成亚洲资产管理中心的目标,建议取消私募证投信基金、私募境外基金、销售未具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性质之境外基金、投信转投资子公司成立之VC/PE Fund或投信受托管理之VC/PE Fund等符合条件之投资人不得超过99人之限制。八、建议参考国外资产管理基金发展经验,由国内政府机关、国内金融机构、国外专业资产管理公司,领头以私募股权建设基金方式参与投资。

「均衡金融科技创新与资安防护」方面,一、建议研议金融机构金融科技相关统计资料申报,透过金管会单一申报窗口进行之可行性。二、建议修订「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实验条例」,增订「金融科技执照」做为实验结束后之配套辅导措施。三、建议主管机关政策鼓励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参与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设置之「交割指示传送平台」,提升基金交割指示资料传输自动化作业。四、建议修正「产业创新条例」暨「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智慧机械与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及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抵减办法」等相关规定,俾信用合作社投入数位化转型及提升资安防护能力之费用得纳为「产业创新条例」投资抵减优惠适用对象。

「结合金融市场力量推动社会参与永续发展」方面,一、建议金管会订定持续性之「鼓励信托业办理信托方案」,以利信托业务之永续发展。二、建议政府为鼓励产业智慧升级转型并多元创新应用,透过「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以达租税抵减目的;惟该法适用年限至113年止,其适用年限尚不足供产业落实未来投资规划,应有展延之必要性。三、建议内政部等相关主管机关协调县市政府,就公共场所、大型卖场、便利商店等业者要求改善无障碍空间。四、建议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等相关主管机关协调三大电信业者及手机制造厂商,提供「无障碍手机」(硬体)予身心障碍者选购,以利身心障碍者(视障、听障或肢障)更能无障碍使用电子支付业者(或金融业者)提供之APP。五、建议为保障劳工退休生活储备退休资金,推展普惠金融,建请协助推动鼓励企业及劳工办理员工福利信托等三项措施。六、建议因应全球永续净零潮流,针对高碳排产业之减碳转型,宜有明确之指引原则与减碳路径,以作为金融业者之遵循依据。

「调适金融监理法规与制度」方面,一、建议 参考BASEL III对银行业资本适足率(BIS)最低10.5%之要求,放宽票券金融公司办理短期票券保证、背书总余额倍数之规定。二、建议为落实国人居住安全与居住正义政策,并考量监理之一致性,同意票券金融公司办理不动产保证业务,比照对银行业管理,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案件,得不列入不动产保证30%限额计算。三、建议修正「证券商交割专户设置客户分帐作业要点」第9条第1项规定,使投资人于指数股票型基金于成立日前,透过证券商销售机构申购之投资人,证券商得经该投资人同意将其交割款项留存于证券商交割专户再一笔汇至基金专户,以简化投资人参与ETF IPO之作业。四、建议相关主管机关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精神及金控公司运作实务,重新检视「金融控股公司收入成本费用归属认定原则」或增修相关解释函令。五、建议调降期货及选择权交易税率。六、建议继续停征债券指数股票型基金(债券ETF)受益凭证之证券交易税自116年1月1日至125年12月31日止。七、建议鉴于国际间已于2024年正式实施全球最低税负制,势必将对我国跨国企业造成一定程度之冲击,相关单位应研议该制度上路时程,以避免补充税款之课税权拱手让予已实施之国家或地区。

八、建议目前国别报告之填写方式,应评估是否需将权益法认列之投资收益排除,及对我国企业适用全球最低税负制国别报告安全港条款之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