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舞 上海人眼中的一大罪

1978年,王云五(左2)在云五图书馆。(温禾摄)

外间说我主张立即禁舞,我在服从多数放弃个人主张之后,那里还能推诿。这本是政治家应有的风度,我何能独异,故对于任何误会,始终未予否认。

对于资产阶级的三大罪,第一是禁舞,第二是救济特捐,第三是拟征财产税。前二者发生在行政院任内,后一项则种因于行政院任内,而发生于财政部任内。关于营业性的跳舞,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各大都市的演进情形,我绝不否认我是反对的。可是内容绝不如上海工商界所传说,是由于我的主动,而且是我不顾一切,坚持立即停闭全体舞场。原来全国经济委员会,于其草拟和讨论的方案中,有一个节约方案,系由蒋主席交由行政院转交全经会草拟和研讨。

政府应具革命精神

那时候,全经会的秘书处拟就整套的节约方案,其中有关于禁止营业性的跳舞办法一种。正如刚才说过,我是被推为召集人,在一个小组委员会中加以审议。原案主张立时关闭所有营业性的跳舞场,在讨论时我和若干委员认为禁舞确是目前节约方案中应有的办法,但为顾念事实,不可不采分期禁绝步骤。这种主张,像我向来注重事实的人,尤认为必须如此;因即决议将原法修正为分期禁绝。

但这修正案到了行政院会议中,因有两位政务委员认为全国难民与前方将士艰苦万状,而上海等都市的侈靡性舞场仍予维持若干时期,将何以平人心,励士气,遂力主立即禁绝。那时候我以小组会议召集人的地位,说明修正的理由,并谓政府纵不考虑其他,亦须顾全威信;我们不能不承认摆在面前的事实,如果今日决议立即禁绝,将来因地方政府或舞业中人的请求,而准许延期禁绝,则于政府威信有损,设不准延期,又恐行不通,不若慎之于始。但某委员干脆地答复,以处目前局势,政府应具革命精神,如此小事尚恐行不通,其他措施更何能推动,故当抱定方针,决不延展。

此君词严义正,当然点首赞同者很多;我言已尽,未便再有所言,于是通过立即禁止营业性的舞场。发表以后,果不出我所料,除北平立即遵令禁止外,其他各都市咸持观望态度,上海则不仅舞业发起请愿,即政府当局亦公开认为不可行。事前因上海某当局曾以禁舞事和我讨论过,他主张不必禁舞,祇须加重抽税,禁于征。我对于禁于征认为不妥,却没有对他表示分期禁绝的意见。

及至行政院决议公布后,上海方面或者便因此误会是我的主张,于是各报纷纷传说,小报渲染尤多,道路传言,也说舞业集矢于我,如果我到上海,或将于我不利。我故一笑置之。

有人问我,我既坚主分期禁绝,为何不作声明,以免误会而被怨,我说,本案经政务会议通过,会议时我虽曾提出异议,但议决时我亦参加,是我已服从他人的主张,案经多数通过,我的原主张已放弃。外间说我主张立即禁舞,我在服从多数放弃个人主张之后,那里还能推诿。这本是政治家应有的风度,我何能独异,故对于任何误会,始终未予否认。

关于救济特捐一事,实已经过长期酝酿与重大转变。其最初发动,远在重庆时代的国民参政会。当时决议系征用国人存在国外的外汇资产。但财政外交两部会同向美国交涉后,均认为依照该国法律,存款银行不能以存款人名及其数量通知第三者,又除经该国法院依法判决外,任何存款不得没收。

至于秘密调查何人有若干存款,亦苦无法进行,因是迁延数年,民意机关与社会舆论虽继续主张,终无办法。张院长秉政时,旧事重提,交由全国经济委员会讨论,并组织小组详加研讨。在这一个小组中,我却没有参加,闻其召集人因主管关系,乃以财政部俞部长担任。

劝捐没有确实标准

后来草拟办法,先后提经全经会大会及政务会议通过,最后提到国务会议,许多府委因原案用建国特捐名义,具有强制执行性,而对于交涉及调查办法均无把握,认为执行不易收效,将有损政府威信,决议改为救济特捐,以劝募及奖励认捐为方法,交由财政部依此原则重拟办法,再提会议。后来财政部按照国务会议所指示之原则重定办法,提交行政院小组审查,议决先将重拟草案由我和邵力子吴铁城两氏召集参政员立法委员及京沪两市参议会议长,举行座谈。大家对此办法,虽未能完全满意,但认为在交涉征用和调查国人在国外存款以及登记国人财产无法实现之时,祇好暂行采取此项劝募式的办法。于是以此重拟办法再提国务会议,照案通过施行。

我因系行政院副院长,依照该办法规定,中央组织救济特捐督导委员会以行政院副院长为主任委员,财政部及社会部部长为副主任委员,内政部部长及参政员监察委员立法委员各二人为委员。我对于职务上的责任,无论有何困难,向来是不推辞的;因此,本来和我无关的救济特捐便套在我的头上,认为是我所发动,而对资本家从事打击了。救济特捐既没有法律上的制裁力,祇靠着舆论的力量,对于提名而不肯照缴者,将其名公布,以备舆论制裁;因此,其收效当然是很困难的。加以一般人心目中所谓豪门是否能率先认捐,也是一般被提名的人所借口。在最初一二次的督导委员会会议中,大家也都顾虑及此,便有一二委员主张向党政人物有资格者先行劝募,以资提倡。但究竟谁是最有资格者,在财产登记未实行以前原不易有把握。

因此,有人提议先由各督导委员各试开一名单,以最合于被劝捐资格者五十人为度。下一次会议中,果有委员数人提出名单;但因其他委员尚未提出,且又有人主张暂不发表,而认为党政人员散居各大都市,应由各大都市之救济特捐劝募委员会提名,如不肯缴付,再报告本会核办,似无遽由本会先拟名单之必要。此主张亦颇多赞同者,因即议定将已收到之名单暂行秘密保存。不料次日京中某报竟以某一委员所拟名单发布,致引起名单所列若干人士之声辩。我等各委员虽明知此事不易办,惟既已受命,祇得各尽最大的努力,将募捐总额十亿元,分配于各大都市,其中上海一地计占五亿五千万元,则以上海为财富集中之区,非有此数,则全部捐额不易凑集也。

此项分配办法发表后,上海方面认为一地方所派占总额百分之五十五,固属过多,且既无登记之财产为依据,任意转派,未免不公;同时言论界多持严正之表示,认为不肯认捐者当予严格制裁,于是一般资本家不免自危。本来向有钱人捐钱,难于骆驼穿过针眼;加以劝捐没有确实标准,所谓一般人心目中的豪门也未率先捐输,其他资本家更有所借口。为着吝惜钱财之故,也就当然迁怒到名义上负主持劝捐之责而最易被误认为发动此议之人。我的第二大罪就是这样的成立了。

关于财产税之征收,无疑地我是赞同的。在全经会和行政院讨论救济特捐时,我曾主张积极的征收财产税,而先从办理财产登记入手。我认为这虽然要经过一个时期的准备和执行登记的工作,不过财产登记了,今后一切征税均有根据,这是一劳永逸的;纵使第一次登记未必十分正确,总比不登记而毫无根据的好得多。(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