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浅谈《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主要亮点
作者|张峰振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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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制定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9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明确制定目的和规范依据,就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原则、配置管理、维护和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基础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作了全面规定,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明确管理范围和原则,提升资产利用效能。《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涵义及类型。所谓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该定义不仅着眼于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对于当下需求的满足功能,也强调其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八类,包括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办法》首次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细致分类,不仅便于各类设施的精细化管理,还与国家推动“智慧城市”“数字政府”建设的战略紧密契合。针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建设与管理分离、重建设轻管理维护等现象,《办法》第九条规定,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协调、权责一致、规范核算、全面报告的原则。合理划分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职责边界,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统筹协调,坚持建管并重,强化资产管理意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安全、完整,具有重要意义。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护单位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谁管护、谁负责”的原则,有利于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合理配置、科学管护、规范处置。《办法》第十条规定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衔接制度,明确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存量情况、养护维修情况以及绩效情况等作为项目建设维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该规定旨在通过预算管理,改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状况,提升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利用效能。
完善资产配置制度,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配置的基本要求、考量因素和价值理念。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时,应重点审议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等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因此,《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地方政府脱离需求、不计成本、盲目举债上马大型基础设施资产建设项目,致使出现部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利用率低、公共资金使用不当、个别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剧等一系列问题。《办法》的上述规定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配置确立了原则和依据。为落实这一要求,《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这有利于遏制地方政府盲目举债上马基建项目的冲动,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投资驱动型经济发展模式向创新驱动型发展模式转型,实现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持续发展。
适应数字政府建设,促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程,是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形成数字治理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利用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信息技术,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实施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实施管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力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强调要加快推动城市建筑、道路桥梁、园林绿地、地下管廊、水利水务、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数字化改造、智能化运营,统筹部署城市智能感知终端。推动综合能源服务与智慧社区、智慧园区、智慧楼宇等用能场景深度耦合,利用数字技术提升综合能源服务绿色低碳效益,全方位增强城市数字化转型支撑。《办法》规定,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是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的基础。财政部等部门要制定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信息数据规范,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发布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基本格式。管护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信息化,不仅可以帮助管理者更加精确地了解资产分布,还可以掌握资产的实时状态,方便监控和及时维护。这为未来智慧城市的深度发展提供技术基础,有利于推动城市向智能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从制度建设和技术创新入手,着力解决国有资产底数不够清楚、管理不够公开透明、人大监督所需信息不够充分和监督不够有力等突出问题。《办法》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正是落实上述原则的体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基本情况,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资产形成、管理养护、使用、处置和收益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统一部署,组织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审议意见的整改工作,报告整改情况。《办法》规定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报告制度,对于增加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加强人大依法履职等,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