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社论:筑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违法违规举债的“防火墙”
由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研究制定、将于9月1日施行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近年来,城市建设突飞猛进,不单城市面貌为之一新,也大大方便了人们生活。但同时,也有一些地方不顾当地实际情况,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违法违规举债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成为造成地方财政紧张的重要因素。
举例来说,今年年初,中央有关部门对3起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其中一起是甘肃省天水市盲目举债上马“有轨电车”项目造成巨大资金浪费。通报显示,自2018年以来,甘肃省天水市规划投融资90亿元建设“有轨电车”一期和二期工程。2020年5月,一期工程建成并正式运营,二期工程现在实际进度仅过半。自一期工程运营以来,年运载乘客仅约80万人次,收入160万元,年运营成本约4000万元,运营费用主要来自财政补贴和运营主体自筹。
另外,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再勇在2013年到2017年任职六盘水市委书记期间,当地新增债务达1500亿余元,债务增长率超300%,给当地留下了极其沉重的包袱。其中,李再勇推动兴建的23个旅游项目中有16个项目已被贵州省列入低效闲置项目。
这些项目有一个共同特点:缺少科学论证,为追求政绩盲目决策,很少考虑甚至根本没有考虑收益性问题,形象工程变成了糟心工程。
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尤其是对地方“一把手”进行严格约束。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这当然也应该包括吸收社会资本参与的建设项目。
现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之所以强调对地方“一把手”进行严格约束,是因为在很多不合规项目的建设上,“一把手”是最重要的推手,根本听不进去不同意见,大搞“一言堂”。可以说,抓住了“一把手”这个关键环节,就是抓住了“牛鼻子”,扯牢了“缰绳”。
另外是要进一步加强惩戒措施,尤其是要堵住通过建设不合规项目取得“政绩”、获得升迁的渠道。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去年11月,财政部曾公开8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很多与地方上违法违规举债搞项目相关联。案例涉及的地方党政主要官员和相关国企负责人、金融机构人员,都被问责。
但这些问责包括做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教育、诫勉、警告、记过,能否真正起到警示作用、堵住情节严重者的升迁渠道还有待观察。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月13日,李再勇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近年来众多落马的贪腐官员中,李再勇被视为好大喜功、盲目举债的负面典型。
总之,《办法》明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这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的指导原则。此外,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以及更加严厉的惩戒措施,又为一些地方违法违规举债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筑牢了“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