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电视调阅小组决议 要求NCC10天内给资料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17日举行「镜电视申设及后续争议调阅小组」首场全体委员会议。(姚志平摄)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镜电视调阅专案小组17日首次开会,确定调阅范围,包含镜电视申设与营运资料、NCC行政调查报告等。调阅小组决议,相关部会10天内把资料送达立院,若资料涉侦查不公开应以书面通知。据悉,若NCC不提供资料,小组将再展延期限,不让NCC蒙混过关。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镜电视申设及后续争议调阅专案小组」昨日举行首次会议,通过调阅文件范围共有8大类、23项,包括镜电视申设、审照、换照资料,针对董监事之审查资料、NCC受理外界检举之行政调查资料、NCC内部专案会议纪录、审议该案历次会议纪录、录音档,就连「每周晨报会议纪录」也皆要提供。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主委陈耀祥表示,依大法官释字729号,调阅范围须为目标明确的特定议案,调阅权与立委行使职权有重大关联、非属法律禁止者为限,认为应该先厘清前提,才能判断能否提供镜电视申设、营运阶段文件。

民进党立委蔡其昌质疑,立法院不能带头违法,调阅资料若涉及侦查不公开或违宪,NCC应以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理由。

小组召集人、民众党立委林国成强调,要求NCC提供的文件不涉及违宪和侦查不公开,若NCC觉得窒碍难行不便提供,应以书面释明原因。

最终朝野决议,包括NCC、公平交易委员会、经济部等机关须在10天内提供资料,并存放在立法院群贤楼会议室,不单独提供特定立委。

此外,由于前立委陈椒华过去曾开记者会指控镜电视8大股东有转售股权、人头代持的状况,也公布镜电视公司前董事长裴伟在镜电视公司股东会后说话的录音档,陈耀祥疑被施压。调阅小组要求检举事项应提供行政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