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 高院撤銷扣押新光銀行不動產部分 發回北院

台湾高等法院指,京华城公司与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属于刑法所称「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台北地院的裁定未妥适说明。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台北地检署侦办京华城案认为台北市前市长柯文哲等人涉嫌图利鼎越开发获20%容积奖励率,不正利益111亿余元,向法院声请扣押土地获准,鼎越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今撤销准予扣押第三人新光银行不动产部分,发回台北地院。

高院审酌,兴建中的办公大楼虽经台北市政府核准容积奖励率20%,但本件是否已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2项所定「必要时」得扣押第三人财产要件,北院未详细说明,有所违误。

高院指出,虽然检察官声请意旨认为台北市前市长柯文哲、前副市长彭振声有图利京华城公司的行为,但京华城公司与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属于刑法第38条之1第2项第3款所称「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适说明理由,也于法不合,因此鼎越抗告有理。

台北地院原裁定第三人台湾新光商业银行的不动产准予扣押,高院今晚撤销。

本案缘于台北地检署认定柯文哲、彭振声让第三人鼎越开发公司获有建筑容积奖励率20%的不法利益,属犯罪所得应予没收,经估算不法利益达新台币111亿7023万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