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总代理 新增代理家数上限五家

(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张子敏。图/视讯截图)

为健全境外基金产业长期发展及保障投资人权益,金管会订新规!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张子敏27日预告修法,增订限制境外基金总代理人在国内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销售以「5家」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为限,且总代理家数4家以上者,应新增提存营业保证金,据证期局统计,目前38家总代理中最高就是一次代理5家,其中有一家总代理因代理5家境外基金需增提存营业保证金4千万元。

为何要限制总代理家数?张子敏表示,主要参采投信投顾公会意见以及其他业别法规,像是独董兼任上限、保险业委外资金管理运用的保管机构不得超过五家等,所以「5家」才能方便有效管理,也给机构选择权利,是较合适的限制。

此次在境外基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也做了一项放宽。张子敏指出,考量有些新创事业像是「好好证券」是无票面金额的公司,此次配合公司法第156条的修订,也放宽让无票面金额发行股份之公司担任境外基金销售机构,以达到普惠金融的目标。另也明订其应符合的资格条件。并配合银行法及期货交易法修正对业者违规处分条文,酌予调整境外基金总代理人与销售机构之消极资格条件。

张子敏表示,考量境外基金注册地法令与我国法令之差异性,境外基金管理机构可能因非资产管理业务之作业面缺失,而受当地主管机关处分,导致其在国内业务受限制,此次也修正境外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条件,限缩受当地主管机关处分仅限于办理资产管理业务所受处分。

另外,配合实务作业,删除总代理人申请境外基金募集与销售应检附有关销售机构符合资格之声明书及其销售契约之文件,修正为申请案经核准后,将声明书及销售契约,送投信投顾公会审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