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挑战铁轨叠石 险酿列车意外遭判刑

火车铁轨示意图。(达志影像)

一、二审认为陈男执意在外喝酒,其行为应属自行招致,不予以减刑,依妨害舟车行驶安全罪判他3年2月。(本报资料照)

嗜酒成性的陈姓男子于2021年间深夜11点多,酒后到乌日区某处铁路平交道,独自一个人在铁轨旁「叠石」排放在铁轨上即离去。造成区间列车因辗压异物,紧急刹车、中断行驶,所幸未酿成翻车意外,班车因此延误暂停9分钟,检警调阅监视器查到陈男讯后依公共危险罪移送,一、二审判3年2月徒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当天晚间11点16分台铁3262次区间车以时速53公里行经乌日区该处,廖姓司机员感觉火车碾到异物并发出巨大声响,他赶紧煞车停住,下车拿手电筒检查当时并未发现,却造成班车延误,乌日工务段获报详查,轨道除40公分摩擦痕,监视器画面陈闯入,隔日警逮捕陈酒测达每公升0.48毫克。

廖姓司机员证称,当时行经该处平交道听见列车下,很大声「碰」一声,立即停车察看并通知列车长,也回报给该区工务段,发现轨道上疑有人乱叠石排列,调阅监视器也拍到陈当时捡铁轨旁石头,重复排列铁轨约5、6次。

陈男辩称,他当天喝醉忘记了,什么都不记得,否认犯行,其辩护人称,陈18岁起每天酗酒,必须喝半瓶高粱才能入睡,在酒精中毒情形下,辨识行为能力跟着降低,应构成陷于刑法第19条无责任能力状态,主张无罪。

一审判决指出,他明知道酒精中毒导致辨识能力下降,却仍执意在外喝酒,喝醉了还擅闯铁轨,根据监视器画面中,陈当时走路摇晃、精神状态不稳,但叠石排列部分前后却连续一致,排完之后还能离开走路、最后回家,不予以减刑。

判决指出,陈无视轨道及乘客安全,在铁轨搁置障碍物的危险行为,威胁列车辗过路轨上障碍物后,卷入列车底盘造成运行障碍甚至翻覆风险,具有故意、也无情堪悯恕,一、二审依妨害舟车行驶安全罪判他3年2月,酗酒犯罪部分,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禁戒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