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买中心 修正3条文

柜买中心16、17日连两日公告法规修订资讯,针对「证券商营业处所债券附条件买卖交易细则」、「对有价证券上柜公司资讯申报作业办法」、「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兴柜股票审查准则」三项法条进行修改动作。图/本报资料照片

柜买中心为强化证券商交易风险管理、上柜公司董事会职能,近期陆续修正规章,于4月16、17日连两日公告法规修订资讯,针对「证券商营业处所债券附条件买卖交易细则」、「对有价证券上柜公司资讯申报作业办法」、「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兴柜股票审查准则」三项法条进行修改动作。

柜买中心4月16日公告,为了强化证券商于营业处所从事交易之风险管理,防范利益冲突致损及证券商权益,故修正「证券商营业处所债券附条件买卖交易细则」第11条之2及「证券商营业处所经营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业务规则」第41条之1。

针对「证券商营业处所债券附条件买卖交易细则」第11条之2「证券商与具有下列关系者为附条件交易时,其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交易对象」中,除了原先的「证券商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份总额达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东」、「第一款身分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者」及「前二款身分者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之转投资公司」外,本次再新增「证券商之受雇人员」。

此外,柜买中心本次也增加「证券商应将第一项规定纳入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项目,并审慎检核承作额度及交易条件之合理性,以避免影响证券商或其他交易对象之权益」该项。

柜买中心解释,考量到受雇人员为公司内部人员,为了防范利益冲突致损及证券商权益,爰增订第一项第四款,明定证券商与其受雇人员为附条件交易时,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交易对象;另外,为了加强证券商风险管理,爰增订第三项,明定证券商应将第一项相关规范纳入其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项目。

而针对「证券商营业处所经营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业务规则」第41条之1,柜买中心也增订本条规范证券商与其关系人及受雇人员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交易对象,并明定证券商应将本条规定纳入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项目,以加强证券商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风险管理。

另一方面,配合主管机关1月30日公布修正「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第1项取得股份申报办法」,暨为利董事性别多元化政策之推动,柜买中心4月17日也公告修正资讯申报作业办法及兴柜审查准则。

未来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结果、候选人名单及被提名人未列入候选人名单之理由时,内容须包含候选人姓名、学历、经历、现职、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称及自愿揭露资讯(如:性别等)。

此外,在取得股份申报办法规定申报以及公告之事项中,则新增「特别申报及公告」一项:上柜公司为被取得股份之公司,且取得人为政府管理之退休与保险基金者,取得人应于持股计算基准日(每年6月31日及12月31日)起八日内将应行申报事项送达上柜公司,上柜公司并应于送达日起二日内代为输入;本款应行申报事项输入至公开资讯观测站之后,即属完成申报及公告。

而为配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规定,柜买中心也一并修正中英文「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声明书」及「独立董事(选任时)声明书」,预计5月10日起适用该新规;声明书范例自适用日起,可至以下路径下载:柜买市场业务宣导网站/上柜/兴柜公司/债券发行人专区/上(兴)柜公司文件下载(含问答集)/其他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