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买市场》柜买2修正给缓冲 明年元旦实施

为配合主管机关强化我国资本市场对关系人交易之管理,柜买中心于112年3月21日公告修正「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第十条第一项各款不宜上柜规定之具体认定标准」及「外国有价证券柜台买卖审查准则」,修正重点包括:(一)为健全申请公司与关系人间之财务业务往来,防杜透过关系人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而使股东权益受损,或有致申请公司符合申请上柜获利条件,爰就非常规交易,将其他各项关系人交易及财务业务往来型态(如佣金、劳务费等)增列纳入评估范围。(二)有关申请上柜公司重大非常规交易之评估,就关系人之认定标准,除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18条规定外,并增订关系人之认定范围,以加强评估申请公司之关系人交易是否涉有非常规之情事。

柜买中心表示,考量前揭关系人认定范围之扩大,对于申请上柜公司将有所影响,为给予申请上柜公司缓冲期,爰自明(113)年1月1日起施行,另配合近期柜买中心其他规章之修正及审查实务需求,爰并公告修正申请上柜相关书件,并自公告日(即112年3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