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友社占台北国军宾馆 判还屋

判决书指出,家畜公会主张,民国54年应中华民国军人之友社游说,将位于中山北路的5楼房屋免费借军人之友社使用。本来做为供国军官兵休息住宿,约定反攻大陆后归还,后来竟由国防部等单位取代,还将房屋出租坐收租金,已丧失当初供军人休息及餐饮,违反约定,要求返还房屋。

军人之友社则主张,房屋早在54年家畜公会就无偿捐赠给该社,该社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才以承租人身分与台北巿政府财政局签订租赁契约,就算该社与家畜公会有使用借贷关系,仍可使用到「反攻大陆」,之前有使用权。

一、二审法院都认定,台北国军宾馆的所有权属于出资兴建的家畜公会;至于双方签订的使用契约,约定使用期间至「光复大陆」很难断定是否会发生,所以不能作为借用房屋的期限,并认定军人之友社未经家畜公会同意擅自转租,家畜公会自然可终止契约,判决军人之友社须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