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波茨坦宣言到底有没有效 大陆学者如此说
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中、美、英三国在埃及的开罗举行了开罗会议,并于12月1日发表了著名的《开罗宣言》。根据该宣言,日本所窃取的中华民国领土,包括满洲、台湾、澎湖列岛必须归还中华民国。(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对于有一派人士借由否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用以论证「台湾地位未定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英津近日发表他的看法。
根据中评网报导,王英津在《中国评论》月刊8月号发表专文《试析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理论体系和错误逻辑》,发表他对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有效性的看法。
王英津指出,否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法律效力的理由略为:
一,认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宣言、公告或是国际声明,而不属于国际条约。
二,即使《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属于国际条约,对日本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日本并未参与签署《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条约的效力不能及于作为第三国的日本。
三、按照《旧金山和约》第2条第2款的规定,日本衹是放弃台湾、澎湖列岛的所有权、名义与请求权,而未明确规定要将台湾归还中国(按:应指出华民国)。所以,台湾的地位和前途仍处于未定状态。
王英津认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均属国际条约,二者虽然在名称上没有条约、合约等字眼,但它们具备国际条约的构成要件。名称里没有条约字眼,并不影响它们成为一项国际条约,例如《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采用的就是声明一词,但这并不妨碍该声明是一项国际条约。
至于国际法上的「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理论」问题。通常而言,条约衹对缔约国产生效力,而不对第三国产生效力。
但是因为当时日本是二战的战败国,是被处置的对象,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衹有被动接受战胜国处置的义务。如同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凡尔赛和约》一样,条约对战败国的法律效力并不以战败国是否同意或签署为条件。
因此,他指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均符合国际法的原理和规范,是合法有效的国际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