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建生技4死槍擊案 倖存賴敏男告犯嫌賠償4670萬

康建生技4死枪击案,重伤幸存者赖敏男提告犯嫌李鸿渊、赖裕隆给付医疗费、看护费、不能工作损失、精神慰抚金等损害赔偿,南投地院判李鸿渊应给付4670万1733元。全案可上诉。

草屯镇康建生技公司民国111年7月14日发生枪击案,李鸿渊行刑式轰头造成4死、1重伤,刑事部分李鸿渊一、二审被判死刑;民事损害赔偿部分,重伤幸存者、康建生技负责人赖敏男提告李鸿渊、介绍李鸿渊买枪的友人赖裕隆,法院判李鸿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4670万1733元。

根据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决,李鸿渊同意原告请求,但赖裕隆答辩仅介绍枪枝买卖,无杀人帮助故意,且李鸿渊未表明是想杀人而买枪;原告则主张,赖裕隆虽未直接参与李鸿渊杀人行为,但提供大量枪枝及子弹给李鸿渊,有因果关系助益,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赖敏男求偿医疗费、看护费、交通费、增加生活杂支费、不能工作损失、精神慰抚金,合计3400万元;另外,连带赔偿原告因女儿赖彦妤死亡支出丧葬费、扶养费损失、精神慰抚金合计1270万1733元,合计请求被告李鸿渊、赖裕隆连带赔偿4670万1733元。

李鸿渊证述,买枪是因从小喜欢搜集「这种英雄主义的东西」,他记得向赖裕隆说有打猎嗜好,应是说要打猎才买枪、赖裕隆不知道他会拿枪犯案;李鸿渊于警询时陈述,案发5、6年前买枪弹是出于好奇、想要自己把玩,没想到用来犯案,否则应该很快就拿去犯案。

法院审酌,原告虽主张赖裕隆与李鸿渊熟识,应知悉李鸿渊与原告等人纷争,才有买枪需求等,是原告臆测并无证据,原告主张赖裕隆须与李鸿渊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自然没有依据,应予驳回;另外,原告请求李鸿渊给付4670万1733元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重伤幸存者赖敏男提告犯嫌李鸿渊、赖裕隆给付医疗费、看护费、不能工作损失、精神慰抚金等损害赔偿,南投地院判李鸿渊应给付4670万1733元。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