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昨遭檢方聲押 法界釋疑「羈押規定」:並非處罰被告或嫌疑人

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涉京华城案,台北地检昨天向台北地院声请羁押禁见;法律脸书粉专分析检察官声请羁押的理由是涉犯重罪、有串灭证之虞,因此,特别讨论羁押规定。图/报系资料照

前台北市长柯文哲涉京华城案,台北地检昨天向台北地院声请羁押禁见;法律脸书粉专分析检察官声请羁押的理由是涉犯重罪、有串灭证之虞,因此,特别讨论羁押规定。

由律师萧奕弘撰写法律资讯文章的脸书(Facebook)粉专「一起读判决」,今天针对「检察官讯问后认定台北市前市长柯文哲、前副市长彭振声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之公务员违背职务收贿罪、图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实足认有灭证、串证之虞,且所犯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徒刑罪,有相当理由认为有灭证、串证之虞,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以此讨论羁押规定。

「一起读判决」指出,羁押有别于判决确定后入监服刑,是为了确保追诉、审判或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并非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侦查中,检察官声请羁押,此时被告或嫌疑人尚未判决有罪,羁押是为了确保后续诉讼程序可以顺利进行。

羁押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羁押被告有4要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包括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羁押事由、有羁押必要、没有不得羁押情形。

犯罪嫌疑重大部分,侦查中案件,法官只会「形式审查」检察官所提供资料,这次检察官认定柯文哲涉犯罪名为图利罪及违背职务收贿罪,判断被告是否「很有可能」构成犯罪,目的只在判断有无保全必要,不在确认被告的罪与罚;因此,法官只要依照检察官提出的证据及问被告后,达到「很可能如此」的心证即可。

法定羁押事由部分,现行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原因有4种,羁押时,法官要说出符合哪个事由,分别为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重罪是指最轻本刑5年以上重罪,「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预防性羁押部分,有事实足认有反复实施同一特定犯罪之虞。这次检察官认为的羁押事宜,包括串灭证之虞,以及重罪,因为柯文哲涉及的罪名包括5年以上图利罪、10年以上的违背职务收贿罪,属于最轻本刑5年以上重罪,符合重罪羁押事由,就串灭证可能性,会从「有事实足认」向下调整成「相当理由」。

羁押必要部分,羁押应符合比例原则。第101条一般性羁押的用语是「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第101-1条预防性羁押则是「有羁押之必要者」。即便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羁押事由,但无羁押必要者,法院得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就看法官针对案情判断。

没有不得羁押情形部分,最后在3种情形下,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声请具保以停止羁押,法官不得驳回,只能同意具保停止羁押,包括轻罪、怀孕5月或产后2月、生病须保外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