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夜唱遇警临检!他抱少女躲厕所「性侵得逞2次」 二审结果曝

警方临检画面。(示意图,非本案新闻 / 报系资料照)

男子阿豪(化名)与多名友人在KTV夜场,遇警临检将少女娜娜(化名)抱进厕所躲藏,期间不顾对方强烈反抗,性侵得逞2次。法院一审,依2个强制性交罪判5年8月有期徒刑;阿豪不服上诉请求给予缓刑,二审则认无理由,驳回上诉。

判决指出,阿豪于2013年6月6日凌晨时分与娜娜等友人在南投一处KTV唱歌,期间逢警方到场临检,阿豪考量娜娜尚未成年,因此将她抱起躲进包厢的厕所。不料,阿豪不顾娜娜酒醉无力抗拒,无视她反抗意识仍掀起裙子、褪去内裤,最终性侵得逞。

同日,阿豪再次于租屋处强行脱掉娜娜的衣裤,并将她推倒在床上,再一次性侵得逞。事发后,娜娜难以承受遭到性侵因而轻生,所幸曾传讯向友人透露心情,因而经联系娜娜的母亲,及时赶抵将她送医急救,抢回一命。

法院审理,勘验阿豪供称与娜娜指控一致,案发时并有监视器可佐证,而阿豪对犯行均坦承不讳,一审依2个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性交罪各判3年6月、4年,应执行5年8月有期徒刑。

阿豪不服上诉,强调自己当时年纪尚轻,自制力不佳,犯后坦认犯行,并未推诿卸责,对自身行为感到后悔,也曾尝试与娜娜调解但未获原谅,认为法官量刑过重,请求依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减刑,给予缓刑。

法院二审,阿豪经传唤并未到庭,并主张阿豪为满足私欲对少女实施性侵,严重伤害被害人的身心,情节严重,无可悯恕,认为一审用法、量刑均无违误,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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