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之争判了:赔偿1.96亿元!
因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等(合称“夜郎古酒公司”)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开屏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夜郎古酒公司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郎酒公司的“郎”商标于1985年获准注册。“夜郎古”自1999年成为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2005年夜郎古酒公司申请了对应的注册商标。2011年郎酒公司曾提出过商标异议申请,但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后,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驳回了郎酒公司异议申请,并核准了“夜郎古”注册。如今,夜郎古酒业已成功申请注册了数十件“夜郎古”商标及含有“夜郎”的商标。
开屏新闻记者查询得知,2023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曾作出相关判决,判令夜郎古酒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郎”商标产品。相关数据显示,关联公司泸州蔺郎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有57%以上的案件与郎酒公司有关。
此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夜郎古酒”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识别为“夜郎”“古酒”,使“夜郎古酒”的读音发生明显改变。在含义上,“夜郎古”属臆造词汇,没有特定含义,而“夜郎古酒”容易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具有新含义。“夜郎古酒”属于四字词语,“夜郎古”商标属于三字词语,两个标识的外形也有明显变化。因此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
法院认为,在“郎”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形下,被告选用与注册商标“夜郎古”字体及大小相同的“酒”字,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主观并非对通用名称的善意、正常使用。相关文字容易被联系到权利商标导致混淆的,仍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判决认定,夜郎古酒公司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11月8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夜郎古酒公司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夜郎古酒公司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公司判决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判决公司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402395元。
11月11日,夜郎古酒公司发布《关于与郎酒公司相关纠纷案的严正声明》,称公司对此判决结果深表震惊与遗憾,并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1月13日,贵州省怀仁市酒业协会针对夜郎古酒有关涉诉问题,也发表了一则倡议,表示对“一审判决及郎酒公司相关诉讼理由和诉求深表震惊和遗憾……愿意与四川有关方面沟通对话,积极推动赤水河谷产区发展,促进郎酒、夜郎古酒和解之道,共同走上‘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和谐共生发展之路”。
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一审 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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