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与“夜郎古”不可共存?郎酒1.96亿天价索赔+要求更名,夜郎古酒业将上诉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刘成 广州报道

1.96亿元天价索赔,要求变更企业名称,停止生产、宣传、销售两款白酒……

多个炸眼的关键词,让郎酒与夜郎古酒业的商标官司备受关注。

11月11日晚,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夜郎古酒业)发出声明,称11月8日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郎酒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声明透露,该一审判决认定夜郎古酒业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402,395元。夜郎古酒方面对此判决结果深表震惊与遗憾,并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对夜郎古酒业来说,11月8日收到的一审判决无异于一场生死之战——其20多年前成功注册的商标,被郎酒一纸诉讼突然“推翻”。夜郎古酒酒方面认为,与事实不符、与法理不合,是在以商标纠纷之名、行商业踩踏之实。对此,夜郎古酒业正着手准备上诉。

今年2月,郎酒及关联公司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夜郎古酒业、夜郎古酒庄和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经过数月审理,此案于11月8日做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裁定,夜郎古酒业一方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夜郎古酒业一方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夜郎古酒业一方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夜郎古酒业一方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夜郎古酒业一方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亿元。

11月11日,夜郎古酒业发表《关于与郎酒公司相关纠纷案的严正声明》,从“夜郎古”商标的合法有效性、“夜郎”的文化起源等方面,对郎酒的指称进行了反驳,认为其主张缺乏法理合理性,表示将提起上诉。

“我公司对本案一审判决的认定难以认同,将提出上诉,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鉴于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且不涉及我公司‘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因此该一审判决不影响我公司在酒类产品上继续合法、规范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权利。”夜郎古酒业在声明中称。

夜郎古酒业具体给出了几方面论据:

第一,“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郎酒曾提效力异议但被驳回。

“夜郎古”是夜郎古酒业自1999年起即已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亦是夜郎古酒业于2005年申请注册的商标,夜郎古酒业后续还陆续注册了四枚不同字体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标,以上商标目前全部处于合法有效注册状态。

郎酒公司针对夜郎古酒业最早注册的第4991740号“夜郎古”商标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过异议,商标局已于2011年作出裁定并驳回了郎酒公司的异议,商标局明确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且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此后,郎酒公司未提起复审和行政诉讼,该裁定业已生效。

因此,郎酒公司已丧失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主张否定“夜郎古”注册商标效力的权利,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二,“夜郎古”源于夜郎文化,“郎”酒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双方品牌内涵差异显著,且已共存二十多年。

据悉,有关夜郎的记载首见于《史记》:“西南夷君长以什数,夜郎最大。”“夜郎”是战国时代至两汉初年西南少数民族建立的古方国,当前学术界普遍认为贵州是“夜郎故地”。

夜郎古酒业表示,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茅台镇,“夜郎”是贵州多姿多彩历史文化的象征之一,也是贵州十分有特色的文化旅游资源。双方品牌含义完全不同:“夜郎古”名称含义源于夜郎文化,而“郎”品牌与郎酒公司位于泸州市古蔺县“二郎镇”有关,双方品牌各自承载着不同的历史和地理渊源,体现着不同的文化价值。

夜郎古酒业自使用“夜郎古”以来,积极推动贵州夜郎文化研究和传播,突出古法酱香地域特色产品,不仅市场认可度不断提高,更与郎酒公司保持了长达20多年的和平共存关系,不存在误导消费者,酒业协会以及普通消费者也不会发生误认或混淆。

第三,商标与商品名称连用是行业惯例,郎酒亦如此使用。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属于注册商标之间争议的理由是,夜郎古酒业在“夜郎古”商标后加注商品通用名称“酒”,改变了“夜郎古”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夜郎古酒业认为,商标的作用在于指示商品来源,因此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连在一起使用是对商标最本质、也是无可避免的使用方式,大量证据显示,在商标后加“酒”的使用方式符合酒类标签使用规范和行业惯例,郎酒公司自己也在其“郎”“青花郎”“红花郎”等注册商标后加注“酒”使用。

第四,“夜郎古”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夜郎古酒业1999年注册公司名称,以发扬贵州古法酱香、传播夜郎文化作为企业品牌战略,没有攀附郎酒的任何意图,此后注册“夜郎古”商标完善布局,商标和字号具有“同一性”。

夜郎古酒业认为,一审判决一方面认为本案不涉及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即不否定“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但另一方面却在其仍可合法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认定夜郎古酒业使用“夜郎古”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公司应在三十天内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在夜郎古酒业商标和字号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割裂商标字号内在的同一性,将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并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对此夜郎古酒业表示难以理解和接受,不认为公司合理合法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以上四点,夜郎古酒业认为“夜郎古”商标效力清晰稳定,郎酒对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指称缺乏合理性,也违反了前述“一事不再理”原则。

“夜郎古”与“郎”均为此前注册的商标。

郎酒的“郎”商标于1985年获准注册,而“夜郎古”自1999年成为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夜郎古”商标自2005年提报及后续核准注册,使用并持续续展至今已近20年。

多年来,双方各自围绕商标发展自有品牌,已区隔共存20多年。其间,双方技术交流,共同参加行业活动并获奖,同台获得中国酒业协会的“青酌奖”、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的“华樽杯中国酱酒企业十强”等荣誉。

夜郎古酒业表示,郎酒重启商标之争,并在多方面对夜郎古酒业进行“围剿”,深表震惊与遗憾。

按照夜郎古酒业的声明,近两年来在其发展提速阶段,郎酒却在此时针对夜郎古酒业发起多件诉讼,并利用此案对夜郎古酒业资产账户采取保全等措施,已严重干扰了夜郎古酒业正常的运营活动,事实上造成了夜郎古酒业诉累和巨额经济损失。为此夜郎古酒业决定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目前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但1.96亿元的赔偿额和要求夜郎古酒业一方更名的诉求,备受行业关注。赤水河被誉为中国“美酒河”,孕育了四川和贵州两个最重要的白酒产区。这一案件的最终走向,也将关系着赤水河流域酱酒产业的发展。

夜郎古酒业表示,其对司法公正仍充满信心,相信本案纠纷终将会获得公平、公正的终审判决结果,同时呼吁酒业同行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