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保单受益人都是她、4年金援1884万 正宫怒告小三

廖女指控老公出轨,3份保单受益人都是小三陈女、4年多大手笔给1880多万,怒告陈女求偿,二审法官判赔40万元。(资料照片)

分居20年之久的廖女,指控老公出轨与陈女同居共财,3份寿险保单第一受益人是都陈女,还注记「未婚夫妻」、「感情深厚」,离谱的是4年多竟转给她巨款733万余元、付卡费1151万余元,怒告侵害配偶权向陈女求偿。一审以证据不足判驳回;二审法官认定保单及金钱往来等关系已逾越正常男女社交,判赔40万元,廖得上诉、陈不得上诉。

廖女指控,她与周男1995年结婚,老公在2020年提出离婚诉讼,她才惊觉他结婚隔年就出轨,在中市买屋与陈女同居,且3份寿险保单第一顺位受益人都是陈女,还记载与陈女是「未婚夫妻」、「被保险人之妻」及「未婚妻」等关系,获保险公司审核过关,两人同居共财,陈女侵害配偶权重大,提告求偿。

陈女抗辩,否认同居,强调廖女夫妻婚后就感情生变,分居20多年,廖女仅因发现自己老公周男的保单受益人是她,就告她破坏婚姻。她从未提供身分资料给周,只曾因周母请托她当过保证人,保单受益人是周所指定,为何写上「未婚夫妻」及「妻」等,她并不知情,保单上签名也非她亲签。

周母作证,她常去儿子住处,但不知是否与陈女同居,也没请她当过保证人。

有保险业务员作证,核保时询问周男与受益人陈女关系,周只说,受益人要写陈女,因他直觉陈女是「太太」,直接写上「被保险人之妻」,没核对资料;有业务员说,周男告知陈女当受益人,两人关系是「被保险人想要照顾之人」,但因与继承顺位不符,无法承保,经商议后记载为「未婚夫妻」,再加注「感情深厚」。

一审法官认定从保单记载无法证明周男与陈女是否同居及达到破坏婚姻、侵害配偶权,判决驳回。

廖女不服上诉,并提出周的某银行帐号自2016年至2020年的4年多期间,共转入陈女的帐户高达733万余元,另还支付陈女的信用卡费高达1151万余元,两人有密切金钱往来。

陈女辩称,周男委托她照顾母亲,她以信用卡垫付周家人消费,代为张罗日常生活所需。但周母在儿媳离婚官司却作证指称,她有时被陈女照顾,但不是长期,陈女有时到台北看她,帮忙跑腿。

二审法官认为,陈女未与周母同住,仅偶而探视,但周在不到5年内转帐及垫付信用卡费金额竟高达1884万余元,明显逾越一般生活开销花费,陈女也未举证交代。

法官审酌陈女是周男保单受益人展现两人感情及生活紧密,在精神、感情及物质上都互相扶持及依存,已逾越男女社交正常往来、社会通念可容忍范围,破坏婚姻情节重大,判陈女赔偿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