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助理任用盡速立法

新竹市长高虹安于担任立委期间,因涉「公务员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于去年遭检方起诉,经台北地院一审判决七年四个月有期徒刑、褫夺公权四年,虽案件仍未定谳,但依地方制度法,高市长将因此被停职。而此案最值探讨之点,即是立委助理的任用与待遇,必须赶紧法制化。

依据立法院组织法第卅二条第一项,每位立委可编列八至十四人的公费助理,并由其聘用,且立法院应依劳动基准法每年编列预算。又依同法第卅三条第六项,各党团亦可置公费助理十至十六人,并比照立委助理薪资为支应。之所以如此简洁,似乎是因立委所要问政的范畴包山包海,除雇用助理人数不能太少外,也依功能与任务差异而有不同的薪资待遇,使其能有更多弹性来处理立法、监督与选民服务。只是如此给予方便的空间,就难免于弊端之产生。

由于法条仅明文规范公费助理人数,却无每位助理的薪资级距,仅简单以依劳基法带过,这就使每位助理的薪资多寡全由立委自行分配与决定。在法规如此简陋下,不能更进一步明文规范核销程序,致使立法院本身不可能、也无权去实质审查立委所提资料之真假。凡此结果,不仅易生恣意,也会产生一个令人混淆的疑惑:即公费助理薪资,明明是由国家编列预算,也非属立委的实质补贴,却因法定性不足,使此等费用流于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领域,显得相当诡异。

故在涉及诈领助理费用的案件里,最常见的争执点,即是助理薪资及加班费之请领是否为人头或浮报,这当然有赖事实认定;只是在立委的服务对象与事项多元且复杂下,到底要如何确认助理是否为人头?是否真有加班等情事?实皆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状态。再来,就是这些费用,若做为办公室零用金或公积金,如何判断立委是意图不法据为己有而私用,或是为公益而支出,甚至是否适用「大水库理论」等等,实也非如鸿沟般可清楚界分。甚且,贪污治罪条例及证人保护法皆有规范,若同案被告于侦查中坦承犯行,且能因此诉追共犯,可减刑或免刑;故被告相互指摘的陈述,到底是为尽早脱离牢狱之苦,抑或还原真实?恐皆取决于审判者的内在意志。

此次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究其根源实在于法制面之欠缺,使立委助理之聘用被解读为「私雇佣关系」,导致本就不对称的天平更加歪斜,这对立法者来说实属一大讽刺。立法院应尽速建立一套公费助理任用与待遇之客观法制,使其免于继续处于黑暗中,而无法为阳光所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