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6家被抓!过期食品、缺斤少两、欺诈…
今年以来,连云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旅游市场交易秩序“铁拳”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景区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4年4月10日,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举报反映连云区某食品经营部销售过期肉松丸子。
经检查,2023年7月19日,当事人从日照市岚山区莱华水产行进货韩世肉松丸子120罐,进价6.33元/罐,进货记录未标明生产日期。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从日照市岚山区莱华水产行进货韩世肉松丸子90罐,进价6.33元/罐,进货记录未标明生产日期。2024年4月6日,投诉人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1罐韩世肉松丸子(生产日期:2023年6月28日、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格:15元/罐,并提供当事人的销售凭据。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2023年9月20日进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3日批次韩世肉松丸子,未发现投诉人购买的生产日期2023年6月28日批次的韩世肉松丸子,当事人将不同生产批次的韩世肉松丸子混放销售。2024年5月10日,当事人提供2023年7月19日进货的韩世肉松丸子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显示当事人进货的韩世肉松丸子生产日期是2023年6月28日,对销售给投诉人过期韩世肉松丸子食品无异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8.67元,罚款300元人民币。
案例二: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饮品
2024年5月3日,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连云区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37瓶饮料已经过期。
经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如下饮料过期:1、“旺仔复原乳牛奶”,生产日期2023年7月12日,保质期9个月,共计32盒。2、康师傅轻养果荟芒果味饮品,生产日期2023年4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2瓶。3、怡宝乌龙茶,生产日期2022年9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1瓶。4、怡宝柠檬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3年3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1瓶。5、脉动香橙味泡饮料,生产日期2023年2月19日,保质期9个月,共计1瓶。
当事人从连云区某便利店进货,未能提供上述进货记录。因当事人按照销售总额扫码付款,未能提供上述过期饮料的销售记录。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超过保质期37瓶涉案食品;罚款3000元人民币。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做出警告。
案例三:发布虚假图片欺骗消费者
2024年5月5日,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举报反映连岛某酒店存在网上虚假宣传行为。
经查,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连岛某酒店将其在“携程”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名称标注为“连云港某酒店(连岛浴场店)”,与当事人取得的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不一致。
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内不存在“连云港某酒店”相关注册信息。当事人未在“携程”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为提升酒店形象,招揽更多客户,经营者于2024年清明节前后将3张其他酒店客房及设施的照片,上传到其“携程”平台网络店铺相册中,供消费者点击网络店铺预订客房时浏览。上述3张照片内容均同时包含房屋部分结构及房屋外环境,系当事人从网上随意下载的,拍摄地点均非连云港本地。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5000元。
当事人未在“携程”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及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使用缺斤少两电子秤
2024年5月24日,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举报反映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缺斤少两。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销售海鲜干货的电子计量器具(型号:ACS-30-988,产品编号:B230608268,生产单位: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的铅封已被破坏。现场当事人人工调节该秤,先按按键“9”,再按按键“去皮”,最后按按键“取样”,放上500g砝码,显示结果是800g,断电后重启该秤显示正常结果500g。
当事人在山东省日照市购买该秤,未能提供具体销售单位和购买时间。2024年5月18日,当事人使用上述密码秤,改变贸易量值,销售海鲜干货给消费者,未记录消费者的海鲜称重记录,无法查询称重海鲜干货的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以其他方法改变贸易量值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依据《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未能提供计量交易记录,致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计量器具1台;2、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五:景区某餐饮店私自调换消费者食材
2024年7月25日,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举报称连云区某餐饮店未经同意私自调换消费者螃蟹。
现查明,2024年7月25日,消费者一行六人携带自购海鲜至当事人处,以100元的价格约定当事人为其加工。在消费者等待加工过程中,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将其自购的两只活性大的螃蟹放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海鲜鱼缸,并准备在代加工过程中用自家活性较低的螃蟹顶替,消费者发现后报警。经调解,当事人花费300元将消费者自购海鲜回购,其加工行为并未实际发生。
当事人未经同意私自调换消费者食材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同意私自调换消费者食材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综合作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案例六:店内宣传照片与实际不符
2024年8月1日,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举报,反映连云区某小吃部未明码标价、欺诈消费者、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情况。
经查,当事人店内未明码标价,店内宣传的“海鲜大咖”图片上含有螃蟹、虾婆、对虾、鲍鱼、生蚝、海螺等海鲜,实际当事人给消费者上的“海鲜大咖”里没有虾婆、对虾、鲍鱼等海鲜。现场发现后厨有两人,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且都未按照规定取得健康证明。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店内销售菜品与宣传图片不符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980元。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未取得健康证的行为进行警告。
来源: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