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合约争议摃上交部 高铁提五点声明
台湾高铁说明如下:
1.本公司与交通部订有「台湾南北高速铁路兴建营运合约」(下称「兴建营运合约」)作为双方行使权利/义务之规范,其中明订签约后即应成立「协调委员会」,用以解决任一方履约时之争议事项与未尽事宜,换言之「协调委员会」原即为合约中常设性之争议协调组织。
2. 本公司前已多次向交通部请求,就业已发生合约文字解释疑义与涉及合约未尽事宜等争议进行协商,其中包括:可列入C2票价因子之优惠项目,及平稳专户动支范围/申请程序等事项,盼寻求解决歧见,惟迄今双方仍未能有共识。因此,本公司依合约机制,积极研议寻求「协调委员会」协助解决争议,并依董事决议续处,以落实公司治理并维护股东权益。
3. 高铁票价计算公式于2015年财务解决方案后,依双方合约机制即已将法定及行销优惠均纳入交叉补贴机制。本公司仅就票价计算C2因子项目与交通部进行协调以厘清疑义,实为确保公司未来可因应市场变化,自主规划多元、弹性之行销优惠方案,以符合旅客需求。
4. 依「兴建营运合约」有关平稳专户动支方式规定,动支事由包括:「票价优待或调降票价」、「办理台湾南北高速铁路相关建设」及「配合政府政策」等三项,惟目前交通部仅依「配合政府政策」一项,即将专户内之款项全额挹注铁道发展基金,无疑形同排除另两项动支事由之适用。因此,本公司就兴建营运合约所称「配合政府政策」之适用范围与交通部协调解释,以厘清合约中之未尽事宜。
5. 台湾高铁为上市公司,经理部门各项作为均依循公司治理程序进行,本案为董事会中报告议案,是依据经理人忠实义务,并兼顾各方利害关系人权益,依合约规定所进行争议处置,除了希望董事予以支持外,欢迎董事于董事会中充分表达意见,共同落实良好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