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随意尿尿引纠纷 醉男勒毙小黄司机 嫌犯律师要求这么做!

陈姓男子因酒醉勒毙计程车司机,被控杀人罪,士林地院开庭审理,辩护人临时声请不行国民参审。(资料照/警方提供)

陈姓男子今年4月酒醉随地便溺,引发林姓计程车司机不满,陈男竟徒手勒毙林男,被控杀人罪。士林地院12日开庭,林的辩护人以主观认知是杀人或伤害致死,国民法官难以辨别其中差异为由,临时声请不行国民参与审判,死者的家属坚持让公众参与,建请法院求处15年有期徒刑重刑,庭讯1小时,法官谕知候核办。

全案发生在今年4月6日清晨,41岁陈男因酒醉尿急,在新北市汐止或车站外计程车旁便溺,引发林姓司机不满,陈男以手臂锁喉,导致林男昏迷送医救治,最后仍宣告不治,员警当场逮捕陈男,酒测值高达1.07毫克,陈男被控杀人罪,依法进入国民参与审判程序。

陈男12日当庭表示「我当时只是想架住他,因为喝醉不知道出手力道」辩护人解释,陈否认杀人,承认伤害致死罪,声请不行国民法官程序,改由一般程序进行。

辩护人声请理由,认为陈男案发当天喝醉,主观上是否有杀人的意图,或者是伤害致死,是否不违背其本意,防卫自己导致死亡的结果,在法律上是艰难的决断,国民法官没有专业训练,会造成评议上的困难,审理程序耗费时日,冗长的程序将拖延诉讼,损及死者家属的权益。

检方表示,本案单一被告、单一事实并不复杂,在主观认定上不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本案符合国民法官法立法精神,可作为国民参与审判重要的价值与公共利益。辩护人依国民法官法第6条第1项第4款,被告要先承认犯罪,才可以不行国民参与审判,但被告并未认罪,不符合第6条规定。

诉讼代理人表示,伤害致死、杀人两罪并非复杂的概念,辩护人以国民法官耗费司法资源、国民法官切缺专业训练、职业法官会影响国民法官决定为由,声请不行国民参与审判,那每一案件都有同样的危险,没有一件可以实行国民参与审判。

死者的妹妹、儿子参与诉讼程序,当庭表示陈男至今没有道歉,无法原谅他所犯的罪行,希望可以让公众参与,并能判最重的刑度、有期徒刑15年。但辩护人表示,陈男多次希望能向家属道歉,但因遭羁押,虽然有心但受限于司法制度。陈男当庭表示非常后悔,对于酒后造成的过错非常愧疚,想对家属表达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