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11月施行 台湾居民可申请登记
大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11月施行,台湾居民可申请登记。(观察者网)
新华社25日报导,大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香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与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报导称,个体工商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是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是群众生活最直接服务者。《条例》坚持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入贯彻落实大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挥政府职能,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发展中面临的凸出困难,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大陆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位化发展、智慧财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
四是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及相关行业组织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专案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