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軍艦艇長偷渡來台判8月 法院:是否強制出境由行政機關裁量
大陆籍海军舰艇长退伍的阮芳勇,今年6月自驾快艇偷渡来台「投奔自由」,士林地方法院今依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罪,判处8月徒刑。士院指出,阮男无适用刑法第95条外国人驱逐出境,是否适用强制出境,为行政机关内政部移民署的裁量权。
判决指出,大陆地区人民阮男,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台湾地区,今年6月8日晚上10时许,从大陆宁德市三都港购买船身为玻璃缸体,配备弦外机快艇,从三都港出港,行经东引周边海域,风浪较大稍作停留后,6月9日上午9时44分许,驶入淡水区外海域而擅自进入台湾地区,10点19分许抵达淡水老街渡船头C码头,擦撞交通船「顺风122号」,船长、船员协助通报淡水警分局中正路派出所、海巡署118专线。
阮男向员警说「我是大陆开船过来的,我来投案」、「因为我要逃离那边」,自首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并接受裁判,经海巡第八岸巡队淡二安检所人员逮捕落网。
士林地方法院行政庭长蔡守训今下午表示,合议庭审酌,被告为求入境台湾地区,对我国海防有相当了解,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以自驾方式横渡台湾西北部海域入境,重大损害我国国家安全及政府对入出国管理之正确性,所为应予以非难。
蔡守训指出,念及被告犯后始终坦承犯行,考量本案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及情节,以及被告自诉的智识程度及家庭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合议庭判处今被告有期徒刑8月,相关犯罪所用之物宣告没收。
合议庭指出,阮男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的大陆地区人民,「大陆地区,乃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大陆地区人民尚无适用刑法第95条外国人驱逐出境之余地。蔡守训表示,阮男是否适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8条「强制出境」,为行政机关的裁量权,非本院应予审究,本案仍可上诉。
阮男非法进入台湾地区使用的快艇等物没收,包含鸿津快艇1艘、GPS接收机船载设备1具、帆布1具、救生衣2件、漂流袋1具、打火机2个、充电头灯1个、弦外机钥匙1串、镰刀2支、砍刀1支、青蛙装1套、蓄电池2个、抽油管1支、汽油罐6个、绳索1袋、水桶2个、拖把1支、撑杆1支、扁担1根、大油桶5个、小油桶2个;其中汽油保存易生危险,已由海巡人员经检察官同意毁弃不存在,不予宣告没收。
中国大陆男子阮芳勇涉偷渡赴台,曾当庭呈上「福建沿海军事部署情资情报」,请法官转交给国安局。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