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企境外上市新规 银行业、律所促松绑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新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3月底已上路,但这项新规让许多银行家和律师感到担忧,并敦促中国放宽规定。(中新社)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新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于3月31日起实施。亚洲最大的金融游说团体「亚洲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ASIFMA)表示,这项新规让许多银行家和律师感到担忧,并敦促中国放宽规定。

在这项新规实施约3个月之际,香港《信报》报导指出,此规定让从事上市业务的银行家和律师担忧,不确定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如何避免违反收紧后的保密规定。

ASIFMA股票与交易后业务董事总经理Lyndon Chao表示,银行家、律师和会计师对这项新规非常紧张,因为他们现在要于中国企业赴境外上市后的3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正式承诺,保证他们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Lyndon Chao指出,ASIFMA在最近的一次会议上,向大陆证监会表达了这些担忧,而证监会也认识到了上市新规带来的挑战,并承诺努力提供解决方案。

Lyndon Chao表示,这类文件的概念定义模糊,也引起了投资银行和律师事务所之间关于哪一方主要负责存储这类文件的争议。他说,将讯息完全存放在境内,将与纽约和香港等离岸监管机构的要求相冲突,这对中国没有好处,也对需要从世界范围内寻求资金的中国企业不利。

大陆于2月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已于3月31日生效,目的是规范大陆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相关活动。

该办法规定,陆企往香港或美国等境外交易所上市,须向证监会备案;当局要求备案文件之中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审查意见」;同时,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资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