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取消四大条件 符合其一才理赔

产险业者表示,「旅行取消」理赔有四大条件,符合其一才理赔。图/本报资料照片

除了「班机延误」外,在旅行不便险中最常被误解的还有「行李损失」、「旅程更改」及「旅行取消」理赔要件。产险业者表示,「旅行取消」理赔有四大条件,符合其一才理赔;「旅程更改」也是承保被保险人在海外旅行时,若还没有出发,就不符合旅程更程补偿问题。

产险业者表示,「行李损失」补偿-主要是承保海外旅行期间内,公共交通工具业者托运之行李,因处理失当致其置于行李箱内之物品遭受毁损或灭失。但因特别不保事项另约定就行李箱本身之毁损或灭失不负赔偿之责。但消费者较常于未确认保单条款情形下,就以为「行李箱」本身同时毁损时亦应赔偿,但行李损失并不是赔行李箱损失。

其次有关「旅程更改」,产险业者表示,此项主要承保海外旅行期间内,因预定前往之地点「发生天灾」致必须更改其预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费用」。实务上消费者较常会以为在「旅程更改」期间所有额外支出膳食费用亦应赔偿,但事实上是膳食费是不赔。

至于「旅程取消」也有其理赔要件,产险业者说明,必须符合以下的规定事项才可以理赔,一是被保险人、配偶或三亲等内亲属死亡或病危者;二是被保险人于中华民国境内担任诉讼之证人;三是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业者之受雇人罢工,致所预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误达24小时,或其预定前往之地点发生暴动、民众骚扰之情事;四是被保险人在中华民国境内住居所之建筑物及置存于其内之动产,因火灾、洪水、地震、台风或其他天灾毁损,且损失金额超过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