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注意!观光局修法 旅游团强迫推销产品最高罚5万

交通部观光局预告修正「旅行业管理规则」,旅客参加国内外旅游团时,旅行业若于游程中安排兜售物品,需在旅行文件中揭露,并取得旅客同意。(本报资料照)

交通部观光局预告修正「旅行业管理规则」部分条文,其中旅客参加国内外旅游团时,旅行业若于游程中安排兜售物品,需在旅行文件中揭露,并取得旅客同意,否则可开罚1至5万元,法规公告60天后可实施。

观光局表示,旅客参加国内外旅游时,偶有发生旅行业于旅游行程中安排未载明于旅游文件的兜售物品行为,让旅客有被强迫推销之感,例如旅行社随团服务人员擅自在游览车上兜售,或安排景区摊贩上车向旅客兜售商品等,造成旅客观感不佳,影响出游心情致衍生消费纠纷。

为尊重旅客自主性,避免影响旅游品质及减少消费争议,观光局在「旅行业管理规则」第49条增订第11款,明定旅行业应于旅游文件中揭露其向旅客兜售商品行为或安排景区摊贩上车兜售物品,并应取得旅客同意,例如签署同意书、约定于旅游定型化契约书协议事项约定等。

此外,消费者购买行程时,多会另外加购保险,观光局考量实务上需求,放宽综合、甲种以及乙种旅行业,未来可提供旅客于购买旅游商品时,透过其所属网路平台或行动应用程式(APP),与保险业合作推广旅游相关保险商品,附随代收保险费。

旅行业举办团体旅游、个别旅客旅游及办理接待国外、香港、澳门或大陆地区观光团体、个别旅客旅游业务,应投保责任保险,投保金额将从每位旅客200万元提升到250万元。观光局表示,该金额从1995年就未调整,且旅客搭乘飞机、船舶、火车等大众运输工具,因意外事故死亡者赔偿也是250万元,因此修法提高赔偿,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