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認定Corellium符合合理使用 Apple再吞敗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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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慈真/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本案[1]上诉人Apple主张被上诉人Corellium:(1) 直接侵害iOS之著作权;(2) 直接侵害Apple应用程式图示与桌布之著作权;(3) 构成对iOS之辅助侵权。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仅就第(1)项维持原判,亦即Apple败诉,并以「未另审查而裁判」为由,废弃地方法院就第(2)及(3)项所为之判决,发回重审。

利用之目的与特性

● 转化性

转化性(transformative)著作可说是位处「合理使用原则限制著作权以保障自由空间(breathing space)」的核心地带,因而其重点在于检视利用行为是否仅具替代性,或是增添新元素、改变用途或特性以传递新的表达、含义或讯息?相较于iOS,Corellium的虚拟化软体「CORSEC」有几点明显不同,包括:

具体来说,CORSEC可协助研究者剖析程式、察觉漏洞并探索可行的修补程式,不仅开创安全性研究的新局面,同时实现了著作权制度所寻求的创造性进步;若以Google案[2]比拟,几乎是如同Google利用Java程式码打造极富创造性的Andriod平台那般(尽管Google从Sun Java API复制了约11,500行宣告程式码)。

再者,CORSEC允许研究者即时视觉化iOS进程,或冻结进程以供研究,随意推进或回溯时间以密切监控系统活动,以及从同一起始点执行多项实验;若以Authors Guild案[3]比拟,正如同Google Books搜寻引擎允许研究者透过自选词汇爬梳书籍,找出相关文献并查看相关页面摘录(snippet),以及了解所选词汇在不同时期的使用频率 — 两者都是透过提供iOS/书籍的「相关资讯」来增进公众知识。

上诉法院在此驳斥Apple提出的三项质疑:

(1) CORSEC并非精准复制

分毫不差地复制原著作并转换成不同格式(例如纸本转为数位、CD转为mp3),确实不符合转化性,但本案情形并非单纯以不同格式重新包装(repackaged)原著作:CORSEC除新增功能外,也允许研究者修改信任快取,借以安装新程式并执行模糊测试(fuzzing)找出程式码漏洞,或进行其他安全性研究。

(2) 安全性研究属于转化性用途

Apple虽宣称研究者长久以来皆是使用Apple授权的iOS版本工作,惟此番说法如同「学者可至图书馆利用关键词汇查找书籍,因而Google Books搜寻引擎不具转化性」一般不合理;况且,CORSEC确实新增零售iOS所无的功能,有助于提供安全性研究的效率。

(3) 利用行为往往非单一目的

转化性有无之关键在于「转化性利用是否可被合理感知」,而非「新产品的唯一用途是否具转化性」。更何况,著作鲜少仅具单一目的,例如Campbell案[4],模仿歌曲虽具转化性,但与原著作同属于娱乐性创作;又以Google案为例,尽管Google利用/Oracle创造Java程式码的理由雷同,皆是使允许程式设计师利用捷径完成任务,然而,Google产品另有为程式设计师创造出「可供智慧型手机环境运用的极富创意的创新性工具」的目标— 即使利用行为有部分目的与原著作相似,仍无法否定其转化性用途。

● 商业性

尽管非商业性/商业性通常被视为支持/不支持合理使用分析,但并非决定性因素,有众多合理使用事例显然属于商业性,包括新闻报导、评论、表演、戏仿(parody)等。换言之,利用行为不因涉及商业性而改变具转化性之事实,而且越具转化性,商业性的影响力便越小。

著作之本质

越具创造力的著作,越接近著作权制度保护核心,其保护范围也越宽 — 亦即利用行为越难主张合理使用 — 相对地,偏属资讯性或功能性的著作保护范围较窄,合理使用抗辩的运用空间自然也越大。

譬如iOS,系用以运作消费者电子装置的电脑程式,尽管已融入不少创新表达形式,但仍无法改变「与诸多不受著作权保护之概念紧密结合」的功能性本质,因而离著作权保护核心较远,合理使用范围较大。

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占整体著作之比例

本项因素旨在从利用之目的及特性检视,利用者是否过度复制原著作(以致窃占其市场)?CORSEC既旨在进行安全性研究,找出程式码错误并侦测脆弱性,确实有必要复制整个iOS。上诉法院更进一步驳斥Apple提出的三项质疑:

(1) 不适用Fox News案见解

Fox News案[5]所牵涉问题为「是否大量复制」,但本案却是涉及「是否为合理之转化性使用」,纵使完整复制,亦是合于利用目的(且合理)而不具替代性。况且,CORSEC并未虚拟出iOS潜在消费者所欲购买的整个产品,使用者无法执行通话、简讯、拍照等功能。

(2) 无法针对个别需求提供特定内容

根据Authors Guild案[6]见解,合理使用并未要求创作者「采用效率最低之解决方案」,或为回避侵权责任而「白费工」,因此,Google既无法也不必要针对研究者个别需求提供特定内容;更何况,Google无从得知潜在研究者可能感兴趣的领域,自然必须提供大量书籍供其筛选 — 极其明显,CORSEC使用者亦是处于类似情境。

(3) 有必要复制IPSW档案

Apple陈述与Corellium专家证词均已指明,为提供实际的研究环境,CORSEC必须利用整个iOS,无法只挑选其中几个部分加以模拟。

利用对于著作其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 对原著作市场影响不大

(1) CORSEC欠缺市场替代性

本项因素的核心问题并非「判断原著作人是否因利用行为蒙受潜在损失」,而是「考量到若所有人皆如此利用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将导致重大经济损害,进而打击原著作人创作意愿,阻碍著作权制度旨意之实现」。

由于CORSEC无法执行多项消费者导向功能,并非真实iPhone所搭载iOS的合理替代品;再者,相较于销售数量超过20亿的iOS装置,CORSEC不但所费不赀(高达数十万美元),迄今仅售出40个左右,也未如Apple那般每年推陈出新,实难以认定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害而损及创新诱因。

(2) 原著作市场系指iOS市场

尽管Apple宣称CORSEC足以取代实体装置机架(rack)进行软体开发与测试,而损及iPhone市场利益,但本案涉及侵权争议的是iOS而非iPhone,后者属于截然不同的市场;即使勉强将之纳为相关市场,无法通话、传讯或执行其他功能的CORSEC如何能使该市场蒙受重大损害,也只能说是纯属臆测了。

● 对衍生著作市场影响不大

(1) 衍生性与转化性之界定基准

基于合理使用原则,原著作人不因拥有著作权而得以控制公众对其著作之评价,亦即,其无权将手伸入转化性市场(transformative market)加以干涉。根本原因在于,转化性利用不会取代原著作,亦不太可能满足消费者对原著作之需求。

尽管如此,衍生性与转化性两者之界线并非始终清楚明了,只是也非毫无基准可循。一般来说,衍生性利用包括翻译原著作、将其改编为电影或戏剧、或重新编排为电子书或有声书等;转化性利用则包括将原著作用于批评、评论、新闻报导、教学、学术或研究等目的。

根据Apple陈述,其与CORSEC处于竞争关系的iOS衍生著作包括下列安全性产品:

CORSEC不仅为iOS增添新功能,更可说是具备不同用途及特性的创新性产品,自当属于转化性利用。毕竟,著作权制度旨在刺激新创作,而非赋予原著作人一手掌控所有市场的垄断权利,更遑论禁止他人产出用以研究原著作人产品的转化性创新成果。

又以Authors Guild案为例:书籍作者虽宣称拥有创造搜寻资料库(如同Google Books)之衍生性权利(derivative right),惟该案法院予以驳斥并指出:衍生著作必须涉及「形式改变」(例如书籍改编为电影),倘若复制原著作系用以提供「相关资讯」,则属于转化性利用,并未落入原著作之衍生性市场(derivative market),原著作人无权垄断他人提供有关其著作资讯之方式 — 同样道理,Apple亦无权垄断旨在提供iOS相关资讯的转化性研究工具。

(2) 潜在恶行并非有力证据

至于Apple宣称Corellium利用行为损及公众而未提供补偿性利益(countervailing benefit),再加上不法份子可能利用其产品为恶,上诉法院强调,这仅是纯属假设的说词,无法证明 CORSEC对公益有害。

结语

诚如上诉法院所言,衍生性与转化性之间的界线并不分明,此点在本案判决作成后10天出炉的AWF案[7]中尤其明显,甚至引发最高法院两派意见的论战。不难发现,公众福祉在合理使用判断中有着难以撼动的重要性,纵使有时不免对原著作人经济利益造成影响,然而,这正是体现了著作权制度借由「经济诱因」作为「促进公益」手段的立法精神。

附带一提,2023年12月,双方已就剩余争点达成和解,整个著作权诉讼至此正式告终。

备注:

Apple Inc. v. Corellium, Inc., No. 21-12835 (11th Cir. 2023).

Google LLC v. Oracle America, Inc., 141 S. Ct. 1183 (2021).

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 804 F.3d 202 (2d Cir. 2015).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Fox News Network, LLC v. TVEyes, Inc., 883 F.3d 169 (2d Cir. 2018).

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 804 F.3d 202 (2d Cir. 2015).

Andy Warhol Found. for the Visual Arts v. GoldSmith, No. 21-869 (U.S. May. 18, 2023).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博士

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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