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3千确定了!花莲振兴券10/12至18发放 明年2/28前消费

▲花莲县政府希望透过振兴券的发放,鼓励乡亲消费、刺激花莲经济发展。(图/花莲县政府提供,下同)

记者王兆麟/花莲报导

为活络花莲整体消费市场的经济活动,花莲县政府积极规划发放经济振兴券,将于10月12日9时起至10月18日17时止发放,并至114年2月28日消费使用截止。透过振兴券的发放及有限的使用期间,鼓励乡亲消费、刺激花莲经济发展,恢复花莲县往昔经济活力。

县长徐榛蔚表示,0403地震后以及不断的余震与台风,对于花莲县整体产业遭受极大的冲击,对外道路只要有豪大雨就会中断,影响游客来花莲旅游意愿,因此县府提出振兴券方案,透过振兴券方式能够促进更多消费,振兴券为有价证券,不仅消费者实际运用可增加买气,商家收取振兴券后可再灵活运用,使其再次、多次的流入市场,增加滚动性与循环性。

花莲县政府说明,为了让繁复的振兴券发放作业顺利安全又有效率,10月12日、13日将于各乡镇市之村里发放所发放;10月14日至18日民众可于乡镇市公所或公告指定地点领取。

领取资格: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可领取:(1)、基准日113年4月3日设籍于花莲县之县民。(2)、基准日已取得居留证、定居证且居留、定居地址在本县的外(大陆、香港、澳门)籍配偶。(3)、基准日以前出生未及列册设籍之新生儿且已于60天内设籍花莲县者。

民众应备文件:满18岁之成年人携带最新身分证、居留证或定居证正本及印章亲自领取或依规定委托他人代领。未成年人应由父或母或其监护人携带身分证(或居留证或定居证)正本、印章及未成年人之身分证或含记事之户口名簿代为领取;受监护宣告之人应由其监护人携带身分证正本、印章及受监护宣告人含监护记事之户口名簿或法院监护宣告文件代为领取。符合领取资格但于领取期间截止前死亡者,得由法定继承人检附死亡人之死亡证明文件(如:死亡证明书、除户之户籍誊本、法院宣告死亡之判决)、足资证明其为继承人之户籍文件(如:含详细记事之户籍誊本、新式户口名簿)或其他相关身分证明文件及切结书领取。

花莲县政府在财政并不宽裕的情况下,为促进经济发展及提升消费动能,编列10亿元将发放使用花莲县内的振兴券之外,并已推动多项振兴方案,包括市集加倍券、推动永续游花莲奖励措施三大利多、争取改善陆海空交通运输、自由行旅客每人每月申请1次每房新台币1,000元补助等,用意就是要在最短时间内守住花莲经济,维持花莲的经济活络。

县长徐榛蔚感谢各界以实际行动支持花莲依然美好,更希望能持续吸引全台民众前来花莲观光,协助花莲产业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