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团体:防疫隔离不是看见黑影就开枪 要符合科学、兼顾人权!
桃园机场入境旅客。(示意图/陈麒全摄)
对于机组员与一般入境旅客的检疫隔离措施,中华人权协会认为,强制隔离使人民在一定期间内负有停留于一定处所,此已属人身自由之剥夺。期待各地律师公会及法律扶助基金会共同协助受隔离者声请提审,以防止行政滥权或懈怠,
根据近日媒体报导,机师工会自去(民国110)年底发动「提审运动」,认为机组人员防疫管控规定限制人身自由,造成机组员与一般入境旅客不同之差别待遇,并指出《传染病防治法》第48条、第58条之管控规定已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指挥中心所订相关法规违反平等原则,此外对机组员之检疫规定亦违反比例原则。
机师工会并进一步表示,机组员之居家检疫处分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目的自相矛盾、恣意与滥权的无效行政处分,依法声请提审,请求立即实施PCR检测,如为阴性,立即释放。
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民国 111 年1 月 21 日以111年度行提抗字第1号裁定认定,5+9居检属于「拘禁」无误,受理提审声请之法院,不能以该受拘禁者是拘禁于「旅馆而非公权力处所」,或仅以「罚锾之财产上不利益」使其顺服强制措施,未令其遭受物理强制力拘束等等为理由,就误认人民已无拘禁的事实,而应发提审票使受拘禁人到法院陈述意见。
对此,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认为,强制隔离使人民在一定期间内负有停留于一定处所,不与外人接触之义务,否则将受相关处罚,此已属人身自由之剥夺。
而人身自由为个人基本权利,受《宪法》第8条所保障,司法院在民国110年作成第690号解释即认为:「曾与传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于受强制隔离处置时,人身自由即遭受剥夺,为使其受隔离之期间能合理而不过长,仍宜明确规范强制隔离应有合理之最长期限,及决定施行强制隔离处置相关之组织、程序等办法以资依循,并建立受隔离者或其亲属不服得及时请求法院救济,暨对前述受强制隔离者予以合理补偿之机制」。
其中,「及时救济」及「合理补偿」两项,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国际人权规范,尤属重要。
此外,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8条规定:「主管机关对于曾与传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得予以留验;必要时,并得令迁入指定之处所检查、施行预防接种、投药、指定特定区域实施管制或隔离等必要之处置。」
又依现行COVID-19之密切接触者定义,系指:「自确诊个案发病前3日起至隔离前,在无适当防护下,曾于24小时内累计大于 15 分钟面对面之接触者,或提供照护、相处、接触病患呼吸道分泌物或体液之医疗人员及同住者。」惟在主管机关并未逐一调查确认受隔离者是否符合前述定义,而迳行将「接触者的接触者」也一并匡列,纳入隔离管制对象,恐造成适用上之争议。
中华人权协会指出,无论是机组员,抑或是强制可能之接触者进行筛检,并进入防疫旅馆隔离14天,都属于高强度的行政措施,主管机关自应提出科学证据说明,为何要扩及「接触者的接触者」?尤其对于全程有配戴口罩者、已进行PCR检测并呈现阴性者,抑或是已完整接种过两剂以上疫苗者等情形,若仍有需要隔离,该措施是否为对受隔离者的最小侵害手段?能否改采居家隔离、自主健康管理替代?或缩短强制隔离天数为7天、10天?均有赖主管机关逐一调查后,视个案情形来决定,始能在维护防疫公共利益下兼顾人民基本权的保障。
根据《提审法》第1条规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机关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声请提审。」即透过司法程序由法院介入审查剥夺人身自由的合法性,据以决定逮捕或拘禁(包括留置)是否妥适与必要。如法院审查后认不应逮捕、拘禁者,即应裁定释放,以防止行政滥权。因此,若被强制隔离的民众,若对政府作法不服,可由本人或他人向所在地方法院声请提审,法官依法会在24小时内开庭审理,诉求要在家中隔离或自主健康管理,若提审成功,就能提早返家,减少或避免过度的人权侵害。
中华人权协会呼吁,期待各地律师公会及法律扶助基金会共同协助受隔离者声请提审,以防止行政滥权或懈怠,落实人身自由的保障,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