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打离婚官司 竟偷拍妻LINE对话作为证据
苗栗县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与前妻小美(化名)因离婚纠纷争执不休,竟涉嫌私自解锁小美手机,翻拍其通讯软体内的私人对话。(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苗栗县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与前妻小美(化名)因离婚纠纷争执不休,竟涉嫌私自解锁小美手机,翻拍其通讯软体内的私人对话,并将对话记录透过手机传送至自己装置,作为离婚诉讼的证据。经小美得知后提告,检方依刑法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言论罪,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法院判处罚金2万元,并没收涉案手机。可上诉。
检方调查,阿德与小美曾为夫妻,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第1款所指之家庭成员关系。双方因离婚问题闹上法院,期间阿德疑因不满,从112年4月19日至同年7月3日间,在苗栗县住处内,多次趁小美不注意时,擅自拿取对方手机,并解除萤幕锁定。
阿德接着利用手机翻拍小美Instagram的对话内容,甚至透过LINE内建功能将对话记录传送到自己的手机,取得小美与他人间的非公开对话资料。事后,阿德于113年1月8日将窃录所得的对话作为证据,向苗栗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小美于同年4月30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才惊觉手机被动过手脚,随即报警处理。
苗栗地检署检察官认定,阿德上述行为已违反刑法第315条之1第2款「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言论罪」。检方补充指出,阿得以窃录资料为手段,显然侵害他人隐私,行为不可取,法院对其处以新台币2万元罚金,并没收涉案手机,若没收不成则追征其价额。可上诉。
法院审理时认定,甲男的行为确实构成妨害秘密罪,考量其与傅女为前配偶关系,行为发生于家庭成员间,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的适用范围,但该法条修正后并未对刑责部分造成影响,因此依法以修正后条文裁定。本案目前已进入法院审理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