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府前官员藉儿少活动7年性骚16名青少年 监察院出手了

监察院。(本报资料照片)

监察委员叶大华、纪惠容12日指出,台南市府前副发言人易俊宏长期藉授课讲师身分于公部门举办的儿少培力活动中,性骚扰或猥亵未成年学员,7年总计16名青少年受害,而教育部青年署人员疑涉有知情不报、未依法通报处理、泄密等违失情节,监察院甚表重视,申请自动调查。

监委指出,本案是受害儿少及利害关系人经向教育部青年署检举后,仍未获积极处理,故出面向本院陈情;经教育部与台少盟一年清查,7年总计16名青少年受害,卫福部总计受理5名被害人通报或申诉,其中1案已被台南市政府认证性骚扰成立,另1案由南投县政府开案协助,就现行清查结果侵害行为属实。

监委指出,本案揭发后,教育部及台南市政府组成调查小组清查,教育部就青年署相关人员涉知情不报、未依法处理等违失情形惩处6名人员在案,台南市政府则尚无人员惩处,易俊宏则经台南市政府考绩会核定申诫2次:其中今年初转任新竹市社会局的黄佳婷局长,遭爆易俊宏数起案件皆发生于其任职于青年署科长时期,其因接获检举未处理也未上报遭该署考绩会调查认定申诫一次。

监委指出,与此案相关的单位于调查过程中,是否已厘明相关人员未依性骚扰防治法、儿少权法责任通报及经检举仍不处理,甚至泄漏检举人个资使其遭到施压等违失情形?另权责机关是否依「性骚扰防治法」第7条、第9条及第5章提出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及对行为人究责及裁罚,实有深究必要。

监委表示,另外受害者因性骚扰防治法提告时效限制,导致其出面申诉检举意愿不高,台少盟等民间团体主张性骚扰相关法规中时效规定,包含「性骚扰防治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237条、「民法」197条,应增订「未成年人但书」,表明当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时,时效自成年后起算,均有深入研议了解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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