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向桃检丢汽油弹烧毁车 判刑2年10月

此外,王男刑期执行完毕或赦免后,要施以监护5年。

判决书指出,王男在民国104年间患有思觉失调症,且有幻听、妄想等精神症状,他认为自己遭受到电磁波攻击、电脑密码遭窜改等事,因此向桃检提告及申诉。

王男不满桃检的处理结果,在105年3月某日中午,到桃园地方法院及地检署院区,把预先准备的汽油瓶用打火机点燃,并趁着桃检萧姓司机开公务车从他面前经过时,丢掷汽油瓶。

该汽油瓶击中公务车的右后侧车体后,瞬间起火燃烧,好在萧男旋即以灭火器灭火,并无人员伤亡。

一审桃园地方法院依杀人未遂罪,判处王男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监护5年;王男不满提出上诉,也宣称自己没有杀人意图,会这样做只是想引起地检署和法院的注意等语。

王男的辩护律师则主张,王男的精神状况经医院鉴定,不能辨识当下的这种行为是违法及欠缺辨识等。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审酌相关事证后认为,王男在案发当下辨识违法的行为能力并未丧失,而他对萧姓司机的生命产生危及,也未与桃检达成和解弥补损失,但考量王男患有思觉失调症,因此给予减刑,判刑2年10月。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维持高院见解,全案今天确定。10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