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三重街頭砍人持刀警所自首 法院判4年賠181萬餘元

新北市三重区去年4月发生街头砍人事件,陈姓男子持西瓜刀当街砍伤黄姓男子后,随即携械至派出所自首,新北地院今年2月依杀人未遂罪判刑4年,附带民事求偿部分,新北地院日前判决陈男应赔偿黄男181万9708元,可上诉。

判决指出,新北市三重警方去年4月11日晚上9时许获报,三重区龙门路上有人当街亮刀砍人,警网赶抵只剩受伤的30岁黄姓男子在场,黄男表示,当时步行离开餐厅,横越马路前往龙门路开车,突遭人持刀砍杀,逞凶男子行凶后立即骑机车逃逸。

正当警方协助黄男就医并调阅监视器展开调查之际,涉持西瓜刀逞凶的21岁陈姓男子,于发后半小时,携带刀械至三重警分局光明派出所自首,为警方当场逮捕。

陈男到案后辩称,案发前一周,曾在台北市环河北路与人发生行车纠纷,案发当晚到三重区找朋友,在街头巧遇任职生技公司的黄男,误认黄即为发生行车纠纷另一方,一时气愤持西瓜刀砍人,只是要给黄男一个教训,不是要置他于死地,并无杀人故意,因犯案后自觉逃不掉,便马上骑机车到派出所自首。

陈男辩词不为法院采信,法官认为依陈男持刀砍刺部位、黄男所受伤势等情综合以观,足认陈男主观上应有杀人之不确定故意犯行,今年2月底依杀人未遂罪判刑4年。

黄男被砍住院治疗且出院后3个月无法工作,包括医疗费用、无法工作薪资损失、看护费用、医疗耗材、除去疤痕预估费用及200万元精神慰抚金,请求附带民事求偿;法官认为精神慰抚金应以80万元为适当,加上医疗费用24万1058元、不能工作薪资损失12万元、看护费用21万6000元、就医停车费1050元、将来除疤费用44万1600元,日前判决陈男应赔偿181万9708元,仍可上诉。

新北市三重区去年4月发生街头砍人事件,陈姓男子持西瓜刀当街砍伤黄姓男子后,随即携械至派出所自首,新北地院今年2月依杀人未遂罪判刑4年,民事部分,新北地院日前判决应赔偿黄男181万9708元。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