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电梯噪音起诉房产公司获赔

居住小区的电梯很吵,影响个人生活作息怎么办?广东一小区居民为此就把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即对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并支付补偿金等费用。

究竟该如何判定小区电梯噪声排放是否超标,适用何种标准?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提醒,小区电梯设备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的范畴,可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噪声排放是否超标。若噪声超过限值标准,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一家四口难忍小区电梯噪声

起诉房产商赔偿

马某于2018年3月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案涉房屋,与妻子、两女儿共同入住。马某一家入住后,因电梯噪声问题曾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未有回应。

为此,马某一家作为共同原告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对案涉房屋所居楼宇内的住宅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让案涉房屋内的噪声达到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国家标准以下,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等费用。

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房屋的儿童房夜间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起居室(大厅)昼间、夜间噪声也超过上述标准的最高限值。

广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所在楼宇的电梯噪声进行质量鉴定的意见,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可以认定案涉电梯噪声排放超过限值标准。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限期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案涉电梯运行噪声排放限值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逾期未达标准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00元对四原告进行补偿至噪声达标之日止。此外,向四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及检测费1000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随着城市电梯住房的日益增长,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越来越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房地产开发商针对社会大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更为重视电梯的设计、安全等方面,而对于电梯所产生的噪声是否达标的问题则容易忽略。本案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案涉电梯噪声排放超标,该处理结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同时提醒房地产开发商要关注噪声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警示意义,对类案审理也具有参考作用。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