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遇交警夜查跳河身亡 行车记录仪却"缺失"了23秒
(原标题:江苏宿迁一男子遇交警夜查跳河身亡,警方回应六大疑点)
9月1日,东方网·纵相新闻报道了江苏宿迁一男子遇交警夜查酒驾,失控跳河事件,引起热议。
关于此事,家属方面提出诸多质疑,并表示不解,好好的一个中年男人,有家有业,没喝酒、没吸毒、没犯罪记录,为何会在警方一次正常夜查中突然驾车闯卡,跳河并溺亡? 9月2日上午,宿迁泗洪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业辉及泗洪公安政治处、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接受纵相新闻专访,并展示了相关视频材料;2日下午,泗洪县警方向纵相新闻出示了对于“冯某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书面情况介绍,以及对其中引起争议的六大疑点的回应。
对于冯某为何在接受酒驾检测时突然驾车冲卡,泗洪警方告诉记者,因为冯某已经死亡,其冲卡时的内心想法已无法求证。
据警方提供的视频显示, 5月17日夜间,冯某妻子到达现场后自述,当日中午冯某有饮酒行为。
记者注意到,警方提供的搜救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冯某妻子在与警方交谈中说道:
“他胆子小,我跟你说实话,他中午(喝了)有一两(酒),我讲有一两,他讲有五钱。”
对此,记者再次拨打家属电话进行求证,
家属否认冯某当日中午饮酒,且表示当时冯某妻子并不能确认冯某中午是否饮酒。
泗洪警方提供的证人笔录显示:5月17日晚,冯某曾在晚餐中向同桌人谈起自己中午饮酒的情况,并表示担心遇查酒驾,让其开车时开在自己前面。
泗洪警方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20年5月17日20时许,泗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组织警力,分两组在泗洪县城区湿地大道水岸城邦小区东门路段,对南北过往车辆开展酒驾集中查处行动。
21时15分,冯某独自驾驶的黑色别克轿车沿湿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水岸城邦东门南侧约20米处时,执勤交警示意让其停车熄火接受酒精呼气筛查。
随后,当执勤交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以便核对人员、车辆信息时,冯某突然启动车辆,加大油门急速向北行驶闯卡。
警方表示,当晚酒驾检查中,冯某车辆后方的车辆驾驶人也证实,冯的黑色轿车停车接受了呼气检查,后来黑色轿车就突然启动车辆加速闯卡了。
卡点北侧负责阻车人员发现有车强行闯卡后,迅速拉起阻车路障。但冯某驾驶车辆强行通过阻车路障致左前轮胎破损后,仍继续驾车向北行驶100余米,并弃车跑入道路东侧汴河风光带内。
警方回应,据调查,现场真实情况已有证人证言及其他音视频资料予以完整证实:执勤交警在现场执勤中,仅对冯某进行了酒精呼气筛查,并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没有与执法执勤无关的言行。
经宿迁市、泗洪县两级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均没有发现泗洪县公安局交警存在渎职犯罪的情况。
关于这段执法记录仪未开启的问题,警方表示:“这属于一个执法上的瑕疵。”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规定,从法律上讲并没有硬性要求:“执法记录仪是为了证明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否规范,是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措施之一。”
关于此事,
警方认为,现场执勤交警在先期对过往车辆进行酒精筛查过程中
未开启执法记录仪,对还原该现场客观事实不构成影响。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查询《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的意见》注意到,对当场盘问、检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为: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行车记录仪内容为何“缺失”了23秒?
关于此前家属向记者表示,照常理酒驾检测并无熄火的必要,且行车记录仪商家表示,只要行车记录仪在通电的状态下,就会继续录制。
泗洪警方告诉纵相新闻,当晚冯某在接近临检处发现设卡盘查后,有靠边行为,根据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规定,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关于家属所反映的冯某所驾驶车辆“行车记录仪录像缺失”的问题,警方回应,自2020年5月29日以来,泗洪县公安局已多次告知冯某家属,可以对该行车记录仪及相关录像存储文件申请鉴定。
9月2日下午,记者向家属求证获悉,截至目前家属并未对行车记录仪及相关录像存储文件申请鉴定。冯某落水后,警方有没有履行相应的救助义务?
江苏宿迁一男子遇交警夜查跳河身亡,警方回应六大疑点(来源:视频综合)
关于此前家属称,冯某妻子赶到现场后,发现冯某驾驶的别克君越停在离河岸20米左右的马路边,交警称冯某仍在河中。家属问警方为何不施救,得到回答是:“不会游泳。”
警方在采访中对这一说法予以否认,并表示
现场绝对没有警务人员发表过冯某仍在河中、警务人员不会游泳不能施救的言论。
(警方提供的现场搜救画面)
警方的情况介绍显示,执勤交警在冯某弃车跑入汴河风光带后,一组警力步行至冯停车处查看车辆情况后,立即对周边开展搜寻;另一组警力驾驶警车到达冯所驾车辆前方,随后也下车迅速开展搜寻。
该处风光带沿汴河分布,宽约46米,内部还设有步行小路,夜间光线条件差,警方人员在绿化带内搜索并未发现冯某踪迹。考虑该绿化带靠近汴河,搜寻人员借助手电对汴河河面进行搜索,也未发现冯某踪迹。警方同时第一时间联系了泗洪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增援。
据泗洪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勤记录显示,当天21时26分,泗洪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共同搜寻,组织2组搜寻小组和1组安全哨开展搜寻。2组搜寻小组携带救生衣、漂浮绳、强光手电、电台等装备分别从汴河东、西两岸沿泗州大桥向南水域开展搜寻,安全哨对汴河河中间部位情况进行排查。至22时许,搜寻人员仍未发现河面及河堤处有异常情况,也未发现冯的踪迹。
泗洪县公安局同时调集桥南派出所、巡特警大队、警犬管理大队人员并携带警犬到现场增援搜寻。直至5月18日凌晨2时许,现场处置人员仍未发现冯的踪迹。期间,冯某妻子到达现场,自述当日中午冯某有饮酒行为。搜寻等工作情况已现场告知冯某的家属。
后经排查调阅现场周边监控视频显示,当天21时16分57秒,有一人出现并穿过绿化往汴河河边跑,其身后没有人员跟随;21时17分01秒,该人跳入汴河水中向东岸方向游去;21时18分16秒,因监控探头被树木遮挡,在水中游的人在画面中消失。21时20分19秒,视频中汴河西岸绿化带中有人用手电筒搜寻。
5月18日13时许,冯某尸体在汴河河道内被打捞发现。经初步检验,尸表未见明显损伤,符合溺水死亡特征。
家属要求提供监控为何30天后被覆盖?
泗洪警方回应称,事发后,泗洪县公安局立即对现场周边监控录像进行了调取和查找,在3处监控点位的画面中发现记录了冯某影像,其他位置的监控均未拍摄到冯某踪迹。随后,公安机关对相关监控画面予以留证,并将能够反映冯某踪迹的全部监控画面向冯的亲属予以公布。
在后续处置中,家属多次向公安机关要求调看现场周边其他部位的监控录像,泗洪县公安局均予以提供。
后冯某家属又于2020年6月23日,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查看另一处监控录像(该监控范围无法覆盖事发现场),但此时已距离事发当日(2020年5月17日)超过30天,超出了监控录像存储的自覆盖标准时间(30日),
事发当日的监控画面已被监控存储设备自行覆盖。
为何事后家属发朋友寻找目击者,派出所责令删除?
此前家属表示,事发后其通过发朋友圈、抖音寻找现场目击者来协助警方调查,但朋友圈“线索征集”发出去没多久,就被当地派出所勒令删除。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电话录音显示,事发后的5月21日,当地派出所所长致电家属,要求其删除关于寻找目击者内容的抖音及朋友圈:“这会给你带来麻烦,撤了以后就好处理了,你不撤肯定会有影响、有麻烦。”
对此,泗洪警方回应,在检察机关在对该事件介入监督但尚无认定结论前,公安机关并未对外发声。但家属自行发布了“全城寻找目击者”的朋友圈图文,且其中使用了“泗洪县交警队……在检查中造成一名车主不幸落水死亡……”的失实言论表述,并附上其未成年子女照片,
警方认为十分不妥,依法进行劝诫,要求其不要发表不当言论,以免误导公众和对其子女带来不良影响。
记者注意到,泗洪县公安局在“冯某非正常死亡事件简要情况介绍”中称:5月19日、22日、29日,公安机关3次约见冯某亲属,公布相关视频资料,告知相关情况。死者家属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6月5日,我局将相关监控视频资料及情况说明提交检察机关。
5月29日下午,泗洪县信访联席办牵头召开冯某家属信访问题沟通见面会,冯某父母、妻子、哥哥等4人,冯某生前单位负责人及泗洪县公安局、检察院、城头乡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现场再次介绍了事件情况,公布相关证据,告知其亲属如果有疑义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诉等权利义务。
后根据家属申请,7月8日,我局联系县检察院,同时告知死者家属,定于7月9日上午组织法医对死者冯某做尸表检验,请检察机关派员到场监督。7月9日上午市检察院派2名同志到场监督,死者家属代表3人在现场见证,家属在外等候。法医作出尸表检验结论是未见明显损伤,市检察院同志对死者家属关于尸表的疑惑当场作了解释,死者家属现场未再提出异议。
2020年8月10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书面答复函(宿检四部复字〔2020〕3号)的形式对家属进行答复:“你反映的泗洪县公安局交警在2020年5月17日开展酒驾集中查处行动中涉嫌渎职犯罪的情况。
经我部调查,目前没有发现泗洪县公安局交警渎职犯罪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