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妹深夜洗澡唱歌 男邻居怒敲门骂三字经惨挨告
嫩妹深夜洗澡唱歌,男邻居怒敲门骂三字经惨挨告。(达志影像)
一名住在台中市的妙龄女子小美,110年3月某天深夜10时许,在住处一边洗澡一边唱歌,引起住在楼下的吕姓男子不满,认为小美音量太大吵到他,一怒下上楼敲小美浴室的门骂三字经,并与当时已穿上衣服的小美口角,事后吕男遭小美指控,企图将她压制墙边猥亵,还说要「让我亲一下」,企图强吻她,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确实有起争执,但并无积极证据证明吕男有猥亵行为,虽然吕男用手抓住小芳的手臂,但并无碰触身体其他部位,并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据此判决吕男无罪,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吕姓男子与妙龄女小美分别是2楼及3楼住户,2人并不熟识。但吕男在110年3月15日晚间10时许,听见小美沐浴时唱歌,由于声音过大引请吕男不满,前往3楼浴室,以不详方式开启该浴室之锁后,入内并抓住小美双手而将告诉人甲女压制于墙边,并多次告诉小美「让我亲一下」,并将其嘴唇贴近小美脸部,经小美奋力抗拒,吕男才离去现场,并告诉母亲后报警。
但吕男在法庭上坚决否认有何强制猥亵之犯行,辩称:当天因为小美在浴室洗澡时唱歌,他嫌她吵,所以就去敲她浴室的门,小美就出来打他,浴室的门是小美自己开的,他承认在浴室外有用三字经骂她,但没有进去浴室里面,也没有摸她、亲她,更没有跟甲女说「让他亲一下」。
但是小美控诉,吕男有用双手抓住她两手上手臂外侧,不过没有碰到她的身体其他部位,也没有碰到她手臂内侧,吕男没有亲到她,因为她抵住吕男的脖子跟肚子。
但吕男描述,他除了抓住小美的手以外,没有碰到身体的任何部位,两人证词大致相符。法官认定,吕男并未抚摸小美之身体隐私处,亦无亲吻甚或碰触女方之脸、肩、颈、胸、背、腹部、下体、手臂内侧等部位。
法官认为,检察官证据未能证明吕男对小美进行强制猥亵行为,检察官提出之证据,或其指出证明之方法,未能使法官之心证达到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应认举证尚有不足,因此判决吕男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