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感冒住院打點滴卻四肢癱瘓 澎湖三總確定要賠1551萬
汪姓女大学生2008年感冒发烧到三军总医院澎湖分院就诊,由周姓医师、鲍姓护理师施打抗生素、葡萄糖酸钙,导致她癫痫、休克,最终因缺氧性脑病变而四肢瘫痪,汪女提告求偿,最高法院认定周、鲍女、三总澎湖分院应连带赔偿1551万1722元,全案确定。
汪女主张,她当年仅19岁,因感冒发烧症状持续不退,2008年5月21日到三总澎湖分院就医,周认为她右侧急性肾盂肾炎而住院,并注射第三代抗生素,隔天再指示护理师注射葡萄糖酸钙,鲍女事后发现点滴速度变慢而调快,她随即血压降低、癫痫发作、休克,急救并转院治疗,仍因缺氧性脑病变,导致两侧肢体瘫痪。
汪女认为,她当时钙离子数值略低,但没有抽筋、脑压升高等症状,没有注射葡萄糖酸钙的急迫需求与必要性,且周没有注意卫生署(现今卫生福利部)警示应避免并用第三代抗生素与含钙溶剂,即使因治疗需要,也必须在注射第三代抗生素48小时后才可给予。
汪女指出,鲍女也没有注意彻底清洗点滴药袋,造成第三代抗生素与葡萄糖酸钙混合产生沉淀,且调整点滴速度过快,导致她呕吐、昏迷休克,她认为周、鲍女均有过失,而三总澎湖分院是2人的雇用人,也应负连带责任,请求赔偿医药费、看护费、丧失劳动能力损失、精神慰抚金等,共1551万1722元。
周、鲍女及三总澎湖分院反驳,是因汪女低血钙才指示施打葡萄糖酸钙,鲍女注射葡萄糖酸钙之前,也已彻底清洗药袋,没有让两种药物混合产生沈淀,周、鲍女符合医疗常规没有疏失,且汪女是在葡萄糖酸钙注射后约2小时才发生癫痫、休克,与药物使用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案件历经多次被最高法院废弃发回更审,高雄高分院更三审认为,周指示施打葡萄糖酸钙时,确实疏未注意卫生署的警示及仿单说明,也没有注意使用第三代抗生素时,应避免在48小时内接续使用葡萄糖酸钙,认定有过失。
更三审指出,根据证人说法,当时低血钙药物加入点滴后,「点滴就变的白白稠稠的」,认定鲍女确实没有彻底清洗输注套,且在发现输液管路阻塞或内容物混浊,竟加快点滴输注速度也有过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更三审认为周、鲍女是三总澎湖分院雇用的医师、护理师,医院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审酌后判周、鲍女、三总澎湖分院应连带赔偿汪女1551万1722元;案件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更三审判决没有违误,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三总澎湖分院。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