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要避父!2013年江苏一起荒诞的家庭伦理悲剧
人们常说父爱如山,短短四个字正好就诠释了父爱的深沉。可随着物质条件的优越,离婚率却越来越高,甚至有些人将本是人生大事的婚姻,当做是一场感情游戏,也正是因为出于这个心态,从而导致离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在这样一段失败的婚姻中,无辜的孩子却是影响最深、伤害最大的一方,甚至有些罪犯就是因为童年家庭的不幸而走上了一条歪路。今天要说的是2013年发生在江苏的一起荒诞的家庭伦理悲剧中的小孩更是令人十分同情:母亲带着女儿改嫁,可这个年仅12岁的女生却遭遇继父X侵4年,最后一次在亲妈眼皮底下才东窗事发。
为何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身为母亲从未察觉出女儿的异样,而女儿却也从没跟母亲诉说自己的遭遇呢?这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单某因为从小就被家里人捧在手心里长大,因此当她初入社会时,便被眼前所谓的爱情给迷惑,在短短相识的几个月时间内,就与该男子私定终身。在2005年的时候,由于怀有身孕,便只好匆匆与男友办理了结婚仪式,成为了夫妻。
可两人心理年龄都还没有长大,当女儿出生之后,两人之间的矛盾就越积越大,再加上没有良好的沟通,最终只能走上离婚这一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满两岁的孩子一般是归母亲抚养,因此单某便只好成为了单亲妈妈。
2008年单某又在父母的介绍带着3岁的女儿嫁给了当地老实本分的村民张某,虽然女儿并不是张某亲生的,但他平常的一举一动都表现了对这个女儿的喜爱,不仅时常带着女儿出去玩耍,有时担心女儿害怕,还会陪她睡觉。
这在单某看来,不禁庆幸自己嫁了一个好丈夫,不仅不嫌弃自己是二婚,同时还对不是自己亲生孩子视若己出,因此她对张某更加多了一份信赖。也正是因为出于这个心理,2013年5月,在朋友的介绍下要去国外打工的张某便放心地将女儿交给了张某。
知人知面不知心,单某万万没有想到张某竟然是一个衣冠禽兽。原来张某对继女这么好,竟然只不过是为了满足自己那个见不得光的肮脏欲望,每次都会趁着同继女单独待在一起的时候对其进行猥亵,事后又会利用各种好处利诱继女不让她到处说。
此时年幼的女儿对外界懵懂无知,谁也没有想到张某竟然会利用身份之便对女儿伸出魔爪,时间一久,女儿便也渐渐将张某对她所做的事当作习以为常。如今单某将女儿交给了张某,独自一人去国外工作,这更加给了张某可乘之机。就这样,在单某离开后不久,2013年张某便第一次正式向年仅8岁的女儿实施了QF行为。
张某在这次从女儿那里满足了自己的兽欲之后,从此便一发不可收拾,经常利用自己父亲的身份,假借教养名义,分别在家里以及酒店中,让女儿不断的屈服自己。年幼的女儿由于从小就被张某带大,对这个所谓的“父亲”产生了深深的心理依赖,再加上每次事后张某都会给女儿各种奖励,引诱女儿不要将这件事对外人说起。
就这样,在女儿懵懂无知下,张某竟然对年幼的孩子实施了长达4年的J淫,直到单某回来时偶然一次发现张某的行为之后,这才后悔不已。
正是因为女儿的隐瞒以及单某对女儿的关心不足,这才导致了张某的肆意妄为,竟然在2017年8月14日晚上,明知单某在家的情况下,还对继女实施猥亵。在房内睡觉的单某被外头的动静吵醒,便想看看这对父女在干什么,可也就是眼前的这一幕,却让她永远铭记于心。
看着一脸无知的女儿,单某悲痛欲绝,虽然知道这件事泄露很有可能会让女儿生活在痛苦之中,可自己又不甘心看着张某逍遥法外。思索再三,最终在8月17日选择了报警,而在这同一时间,张某也选择了自首,并将自己的犯罪行径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QJ罪的构成要件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X交,其中QJ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但需要注意的是,像张某这种引诱继女的行为,虽然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但同样也构成QJ罪。
这是因为只要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X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QJ罪。而为继父的张某不可能不知道其年龄,但他还是假借身份之便对女儿实施QF,因此他的行为还是要以QJ罪论处。
除此之外,张某还以刺激或者满足X欲为目的,以X交以外的方式对未满14岁的继女多次实施淫秽行为,因此张某同是还涉嫌猥亵女童罪。行为恶劣,道德败坏,数罪并罚的张某,最终在法院的审理下,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
每个人的童年本该是一只翱翔于空中的风筝,在父母的有限的管辖下健康快乐地成长。可张某却借着这个线,牢牢将女儿掌控在自己手中,为了满足自己肮脏的兽欲从而不断地摧残女儿。自己虽然获得了15年的劳刑,可已经千疮百孔的女儿,当她懂事之后,又该如何自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