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官疫情期间不戴口罩遭申诫 提告抗罚判决出炉

刑事局陈姓女警官去年4月新冠疫情期间在办公处所没有依当时卫福部的规定佩戴口罩,刑事局将她处分申诫一次(示意图,达志影像)

刑事局陈姓女警官去年4月新冠疫情期间在办公处所没有依当时卫福部的规定佩戴口罩,刑事局将她处分申诫一次,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官撤销惩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刑事局依警察人员奖惩标准规定,以违规情节轻微,申诫1次惩处没有违误,判决驳回她的诉讼。可上诉。

陈女因其配偶在去年4月22日确诊COVID-19,她在4月29日其自主健康管理期间,在办公处所,未依卫生福利部之规定佩戴口罩,案经刑事局审认属实,去年5月31日核予她申诫一次之惩处,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她辩称,因政府防疫政策调整,她在4月29日上午7点抵达办公室,到公上班后却遭同仁公务扞格作对,身心俱疲,难以期待对无理取闹同仁好言相向,且公务员于办公处所办公,本有饮食进水需求,不可能全程戴口罩,规定形同虚设。

她说,当时并非「时值疫情严峻」,刑事局的处分显系以大砲打小鸟,不符合比例原则,而助长基成斗争检举文化,且惩处有其他手段如优劣绩处分、请予检讨改进、口头告诫或训勉不等之处分,申诫一次并非最轻微之手段。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刑事局的考绩委员之组成、选任及会议决议程序,于法并无不合,刑事局依警察人员奖惩标准规定,以违规情节轻微,核予陈女申诫1次之惩处,即无违误,判决驳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