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高中博士女教师未申请兼职遭申诫惩处 提告抗罚判决出炉
拥有博士学位的某公立高中周姓女教师,续任某公益基金会董事时,没有事先向校方申请,校方将她处分申诫1次的惩戒,她不服提告请求撤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校方处分没有违误,判决驳回。(示意图/达志影像)
拥有博士学位的某公立高中周姓女教师,续任某公益基金会董事时,没有事先向校方申请,校方将她处分申诫1次的惩戒,她不服提告请求撤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校方处分没有违误,判决驳回。可上诉。
周女是公立高中的专任教师,她之前向校方申请并经核准兼职某教育基金会第3届董事,但她被检举涉有违法兼职之情事,校方查知她续任基金会第4届及第5届董事时,未重行申请校方核准,校方处分申诫1次之惩处,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周女说,她应非以营利为目的之团体的基金会之邀请,兼任该基金会非决策或执行业务之职务,且未支领任何费用,亦未收取任何对价,不用申请校方核准,请求法院撤销校方的处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教师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且须符合校内基本授课时数及工作要求,并事先以书面报经学校核准,于期满续兼或兼职职务异动时,应重行申请,周女却未重新申请,已违反相关规定。
北高行政法院认定,校方认为周女违反教育相关法令,予以申诫1次,并无违法,周女诉请撤销为无理由,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