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不服学校惩处 可提申诉
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高级中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学生得向学校提出申诉;不服学校申诉决定者,得向各该主管机关提出再申诉。图为人本教育基金会举行「扑灭黑心校规行动」记者会,儿少与基金会代表打破象征违法搜索的纸箱。(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高级中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学生权益救济,得向学校提出申诉;不服学校申诉决定者,得向各该主管机关提出再申诉。
昨天修法重点在于第54条,未来学生或学生自治组织对学校各项惩处或措施,认为违法或损害其权益,得向学校提出申诉;若不服学校申诉决定,得向各该主管机关提出再申诉。受诉愿机关应于10日内将事件移送应受理的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并通知学生。
修正后条文规定,高中应设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生代表,并有法律、教育、儿童及少年权利、心理或辅导专家学者至少1人;各该主管机关也要设置学生再申诉评议委员会,专家学者代表领域同上,人数应逾委员总数2分之1,任一性别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3分之1。主管机关受理时,应给再申诉人充分陈述意见机会。该法通过修正后,将于公布后1年施行。
民进党立委张廖万坚说,时代一直进步,威权思想已逐渐褪去,不仅公民意识在成长,儿童权、学权意识更逐渐萌芽,但现今校园内却还留有许多不合时宜的规范,经民团统整,譬如发禁、服仪规定、违法搜索个人物品、强制在课余时间上课,甚至还有禁爱令,或其他不适当的处分措施,已经侵犯学生的权益。
学生代表不得少于8%
立院昨通过修正《高级中等教育法》第25、37、54、54之1条,未来高中设置校务会议,成员组成方式,任一性别成员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3分之1,学生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8%。
此外,未来申请高中免试入学人数若超过原本核定名额,录取方式由各县市主管机关会同学区内学校各该主管机关订定,评量领域除原本的健康、体育、艺术、综合活动,新增科技领域为比序项目,其相关规定应于学年度开始一年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