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不服学校惩处 可提申诉

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高级中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学生得向学校提出申诉;不服学校申诉决定者,得向各该主管机关提出再申诉。图为人本教育基金会举行「扑灭黑心校规行动记者会儿少与基金会代表打破象征违法搜索的纸箱。(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高级中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学生权益救济,得向学校提出申诉;不服学校申诉决定者,得向各该主管机关提出再申诉。

昨天修法重点在于第54条,未来学生或学生自治组织对学校各项惩处或措施,认为违法或损害其权益,得向学校提出申诉;若不服学校申诉决定,得向各该主管机关提出再申诉。受诉愿机关应于10日内将事件移送应受理的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并通知学生。

校方应设申诉评委会

修正后条文规定高中应设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生代表,并有法律、教育、儿童及少年权利心理辅导专家学者至少1人;各该主管机关也要设置学生再申诉评议委员会,专家学者代表领域同上,人数应逾委员总数2分之1,任一性别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3分之1。主管机关受理时,应给再申诉人充分陈述意见机会。该法通过修正后,将于公布后1年施行。

民进党立委张廖万坚说,时代一直进步,威权思想已逐渐褪去,不仅公民意识在成长,儿童权、学权意识更逐渐萌芽,但现今校园内却还留有许多不合时宜的规范,经民团统整,譬如发禁、服仪规定、违法搜索个人物品、强制在课余时间上课,甚至还有禁爱令,或其他不适当的处分措施,已经侵犯学生的权益。

学生代表不得少于8%

立院昨通过修正《高级中等教育法》第25、37、54、54之1条,未来高中设置校务会议,成员组成方式,任一性别成员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3分之1,学生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8%。

此外,未来申请高中免试入学人数若超过原本核定名额,录取方式由各县市主管机关会同学区内学校各该主管机关订定,评量领域除原本的健康、体育艺术综合活动,新增科技领域比序项目,其相关规定应于学年度开始一年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