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老师投资洗衣店当合伙人 判决申诫处分
台北市某所国中吴姓教师、体育组长,去年担任洗衣店的合伙人,遭校方发现后吴才变更为非合伙人,台北市政府移送惩戒后,吴辩称是母亲投资洗衣店,只是为母亲处理投资事宜签约挂名,但惩戒法院第一审认定吴让有公务员不专心公务的观感,判决申诫。可上诉。
吴姓教师在去年9月11日起,担任洗衣店的合伙人,经国中告知兼职违反公务员服务法之相关规定后,今年1月28日,洗衣店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吴为非合伙人,吴称洗衣店是友人所设立,只是挂名担任合伙人,担任合伙人期间,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及支领报酬。
惩戒法院认为,吴的兼职行为足以让民众有公务员不专心公务,国家公务纪律松散之负面观感,将导致公众丧失对其执行职务之信赖,已严重损害政府之信誉,为维护公务纪律,自有惩戒之必要,判决申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