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这2大咖」涉贪遭押 女机要提抗告被打脸
澎湖县议会国民党籍议长刘陈昭玲(图中人物)、机要秘书陈淑美涉人事关说收贿遭地院羁押禁见,2人不服羁押提出抗告,高雄高分院23日先驳回陈女抗告,刘陈昭玲部分尚未裁定。(本报资料照)
澎湖有史以来最大咖涉贪案,澎湖县议会国民党籍议长刘陈昭玲、机要秘书陈淑美涉人事关说收贿遭地院羁押禁见,2人不服羁押提出抗告,高雄高分院23日先驳回陈女抗告,刘陈昭玲部分尚未裁定。
检察官指挥廉政署日前兵分19路,约谈及拘提15名县议会、县府等涉案被告及涉嫌人,最后针对刘陈昭玲、陈淑美及议长好友孙春梅等3人声请羁押。检方指控3人均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罪嫌重大,且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认为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刘陈昭玲、陈淑美、孙春梅涉嫌分别就县政府车船处某人事案收贿36万,车船处某预算案收贿15万元,刘陈昭玲另涉嫌图利特定违章建筑业者,使其保有不断水断电之不法利益,法院认被告等人,涉犯贪污治罪条例,裁定刘陈昭玲与陈淑美羁押禁见,孙春梅已无羁押之必要,以20万交保。
检调也发现,澎湖县府前车船处赖姓处长涉嫌以购买价值15万的名牌包讨好议长,以求车船处预算过关,有触犯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行收贿罪之虞,讯后以5万交保。
刘陈昭玲、陈淑美2人均不服羁押并提出抗告。针对陈淑美部分,高雄高分院认为,根据检方证据,有数名证人证述不利陈女,且辩解与证人证词多处不符,有不和情理之处。讯后认定陈女有湮灭证据、勾串共犯、证人之虞裁定羁押禁见,认事用法,均无违误,驳回陈女上诉,本案不得再抗告。
依《地方制度法》第79条规定,县议员必须被判刑确定,才由内政部解除其职权或职务,刘陈昭玲被羁押后,暂时处于不能执行职权状态,但不会撤销她议员及议长职务。
刘陈昭玲是湖西乡沙港村人,25岁首次参选议员即当选,参政41年几乎每战必胜,去年底创下当选10届议员的纪录,除担任过2届副议长,且第15至20届连续当选6届议长也写下台湾地方自治史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