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警痛殴窃嫌致死 监委提案纠正警政署&屏县警局
▲屏东恒春分局。(图/翻摄Google Maps)
记者吕晏慈/台北报导
屏东恒春建民派出所今年2月逮捕一名机车窃盗嫌犯,其于制作笔录时突然休克,送医不治,事后追查发现派出所员警在逮捕过程中,用警棍捅嫌犯腹部,造成蔡姓男子胰脏破裂,内出血致死。对此,监察委员林国明、张菊芳今(18日)表示,提案纠正警政署及屏东县政府警察局,并要求议处相关失职人员或移付惩戒。
监察委员调查发现,恒春分局建民派出所警员盘查蔡姓窃嫌时,非法使用警棍将蔡嫌殴伤,其后又违背无令状搜索之法定程序,将蔡嫌带至其住所搜索,搜索结束后带回派出所等侯制作笔录时,犯嫌昏迷紧急送医后急救不治。本案警方违法使用警械、未恪遵搜索之法定要件、未落实微型摄影机(密录器)摄录及保存,及于公众得出入之办公处所询问犯罪嫌疑人,故提案纠正警政署及屏东县政府警察局,并要求议处相关失职人员或移付惩戒。
监察委员指出,本案蔡嫌非现行犯,且无抵抗、脱逃或攻击员警之情形,依法不得使用强制力。然詹姓警员盘查蔡嫌时,竟以警棍压制蔡嫌腹部,并敲击其双脚胫骨,造成蔡嫌受伤,同行之傅姓及陈姓警员不但未予制止,且3人对蔡嫌反应脚部疼痛需医治、需人搀扶而无法自行行走等情,均置之不理,迨蔡嫌于等候询问时昏迷,紧急送医仍急救不治。屏东县警局未督导所属正确使用警械、落实报告及救护等处置,错失制止及急救之契机,违失情节重大。
监察委员续指,无令状搜索涉及人身自由、住居隐私及财产等基本权利,应出于相对人自愿性同意。本案蔡嫌受盘查时遭非法强制力殴伤,其后在员警质问及要求下,被动接受搜索其住所,员警开始搜索后方取出同意书令蔡嫌签名,违反法定程序。且监察院另案调查发现,近年来警察人员频繁违反搜索之法定要件,经法院宣判被告无罪高达38件,警政署及屏东县警局应尽速检讨改善。
监察委员表示,本案3名员警盘查蔡嫌,除傅员系利用休息时间查案而未携带密录器外,詹员未依规定开启密录器、陈员于事后删除密录影像,屏东县警局应追究相关行政及刑事责任。另恒春分局有半数分驻派出所,于案发前未于勤教时进行宣导;而屏东县警局及恒春分局虽每半年对密录器之摄录、建档进行专案稽核,然未针对盘查等易滋争议之勤务进行抽查,均应负督考不周之责。
监察委员补充,监察院于2018年即纠正警政署未督导所属依规定开启密录器,但类此违失仍一再发生,其检讨改善措施显未落实至端末,警政署及屏东县警局应速谋改善之道。
最后,监察委员表示,本案恒春分局建民派出所虽未设置侦询室,但该所与恒春分局设于同一建筑物,应借用分局侦询室制作警询笔录,却仍在公开的办公处所询问犯罪嫌疑人,显然违反侦查不公开之规定。又警政署订颁之「警察侦查犯罪手册」及「询问犯罪嫌疑人作业程序」对警询地点欠缺明确之规定,各警察机关又未律定督导作为,警政署及屏东县警局确有违失。
监察委员表示,除本案外,迩来发生多件警察及监所管理人员执法过当案件,已达酷刑之程度,凸显基层执法人员对于适切履行职权及人权保障的基本认识不足。故督促行政院应尽速推动「禁止酷刑公约施行法」完成立法,并全面检视各项行政作为,以落实我国人权立国的理念。